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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年2月15日(第1409期)
《永康日报》
(2021)浙0784民初6433号
周俊侠、周小燕(均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游仙塘村游溪塘康庄路123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6510314713、330722196602084724):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周俊侠、周小燕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6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周俊侠、周小燕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保险理赔款10530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5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826元,由被告周俊侠、周小燕负担。请你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2)浙0784民初420号
吕建武(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古山二村环镇东路5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6609295916):本院受理原告李为运与被告吕建武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吕建武支付原告李为运加工费7613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4月11日9时整,开庭地点在本院第18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相关应诉材料请前往法院513办公室领取。
(2021)浙0784民初6378号
卢唯芝(住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环溪村贾宅街10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01116926):本院受理原告曾世磨与被告永康市成昂铸件厂、郦海浪、卢唯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6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卢唯芝支付原告曾世磨货款20597元,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永康市成昂铸件厂支付原告曾世磨货款14314元,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曾世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卢唯芝负担633元,由被告永康市成昂铸件厂负担4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055号
被告:厉文来,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6810262812) ,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道坦村233号:原告厉振高与被告厉文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60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厉文来归还原告厉振高借款人民币110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9年8月8日起按年利率6.52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厉文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194元,由被告厉文来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1)浙0784民初6149号
被告:朱进光,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7108222639) ,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篁源二村和乐141号:原告郑玲芬与被告朱进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6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朱进光归还原告郑玲芬借款人民币13500元。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7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76元,由被告朱进光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1)浙0784民初6220号
被告:周荣连,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32521196212187511) ,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东风村花古横路池1号:原告徐振中与被告周荣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6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周荣连支付原告徐振中报酬款人民币14000 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9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周荣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50元,由被告周荣连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1)浙0784民初6938号
应俊:本院受理原告王森伟与被告应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浙0784民初69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应俊归还原告王森伟借款12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2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应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2021 )浙0784民初5563号
夏关罗(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世雅上街村华溪西路420弄22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7202224016):本院受理原告何兴亮、吴志云、陈啟加、何月亮、胡贵发、胡来先、江雨生与被告夏关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 浙0784民初5592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夏关罗支付原告何兴亮工资9600元、吴志云工资61000元、陈啟加工资9600元、何月亮工资5000元、胡贵发工资111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均从2021年8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价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夏关罗负担。判决内容如下:准予原告胡来先、江雨生撤回起诉。请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正:2022年1月29日(第1408期)刊登的《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其中: (2021)浙0784民初7714号案的公告中,增加送达人永康市揽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东城街道永义村横山自然村常青路1号第一幢第二层)。现依法向永康市揽进工贸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等材料。
更正:刊登于2021年12月20日《永康日报》第1398期永康人民法院公告案件(2021)浙0784民初7166号,现通知开庭时间更改为2022年3月28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更正:刊登于2022年1月29日《永康日报》第1408期永康人民法院公告中案件(2022)浙0784民初124号开庭时间变更为2022年3月21日10时30分于永康市人民法院第5审判庭开庭,特此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