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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年1月25日(第1407期)
《永康日报》
(2021)浙0784民初6361号
被告:夏珊燕,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塔海村191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7204041467:本院受理原告祝冬花与被告夏珊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6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夏珊燕归还原告祝冬花借款3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9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祝冬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3元,由被告夏珊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21)浙0784民初7542号
吕广(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永富南路18幢4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7810180053):本院受理原告熊娟与被告吕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吕广归还原告熊娟借款本金7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11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吕广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3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吕广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古丽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21)浙0784民初7350号
何传好(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卅铺镇黄大塘村夹塘组,公民身份号码:342421197209158518):本院受理原告陈志合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浙0784民初7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何传好归还原告陈志合借款2506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从2021年6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何传好支付原告陈志合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8000元。上述一、二项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770元,共计4566元, 由被告何传好负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1)浙0784民初5592号
周春燕(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园丁西路9幢1单元4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03082828):本院受理原告陈李明与被告周春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5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周春燕支付原告陈李明货款226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8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元(预收41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周春燕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1)浙0784民初2813号
周书旦(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卫星路160弄10幢一单元3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001260016):本院受理原告骆华生与被告周书旦、任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28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周书旦归还原告骆华生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07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三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息扣除43600元),款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骆华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周书旦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价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8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周书旦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