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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2年1月17日(第1405期)
《永康日报》
(2021)浙0784民初7613号
陈亮:原告贾云峰与被告陈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胶带货款5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本案将定于2022年3月28日8时50分在本院26号审判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林贤、吕华杰、卢江燕。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2021)浙0784民初7756号
王俊勇(住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象珠二村宝利路14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602287112):本院受理原告彭志广与被告王俊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俊勇支付原告工资7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2年3月14日9时1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23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1)浙0784民初7807号
俞乾华(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西卢村上井16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7610224736);林丽娇(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江城路6号2幢2单元501室,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7904181428):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金网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与被告俞乾华、林丽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判令被告俞乾华归还车牌号为浙G5GZ39车辆,支付原告车辆租金损失、违约金暂算为34789.81元;2.判令被告林丽娇对诉请1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3月21日8时4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1)浙0784民初3512号
吕韶勋(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华村80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604111713):本院受理原告楼灵肖与被告吕韶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吕韶勋归还原告楼灵肖借款本金5755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575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吕韶勋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200元,由原告楼灵肖负担5934元,被告吕韶勋负担8266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倪宅法庭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