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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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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1年12月27日(第1401期)

  《永康日报》

  (2021)浙0784民初4374号

  徐宁健(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方山口村方山路12弄16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209263055):本院受理原告曾艳华与被告徐宁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徐宁健支付原告曾艳华工资5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徐宁健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21)浙0784民初4733号

  被告:周建明,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012152618),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枫林村青塘下29号:原告马永成与被告周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4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周建明归还原告马永成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7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周建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周建明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1)浙0784民初4787号

  被告:永康市美天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长城村科源八街21-5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朱春江;被告:朱春江,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大江畈村方川路170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810510405X;被告:金春燕,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大江畈村方川路17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109104322:本院受理原告王可可与被告永康市美天日用品有限公司、朱春江、金春燕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47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永康市美天日用品有限公司归还原告王可可代偿款839125.33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9年4月17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朱春江对被告永康市美天日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由被告金春燕对上述债务中被告永康市美天日用品有限公司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4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642元,由被告永康市美天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朱春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告金春燕对被告永康市美天日用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21)浙0784民初4903号

  被告:杨超群,女,1971年6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71 06304729 ),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新屋村2号。被告:王宝兴,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6905182110) ,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新屋村2号:原告吕振威与被告杨超群、王宝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49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杨超群、王宝兴支付原告吕振威货款人民币1303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7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306元,由被告杨超群、王宝兴负担。请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1)浙0784民初5033号

  陈兰姿(住址为: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胡塘下村紫金路7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101015923):本院受理原告叶可笑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5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你支付原告叶可笑代偿款139116.2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39116.25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8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482元,由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诉讼费用3082元,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21)浙0784民初6453号

  被告:金连星,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10242110),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塘里村阳龙69号:原告俞兰吹与被告金连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4 民初6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金连星归还原告俞兰吹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并赔偿逾期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9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金连星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1)浙0784民初6457号

  被告:金连星,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10242110),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塘里村阳龙69号:原告胡巧燕与被告金连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64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金连星归还原告胡巧燕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赔偿逾期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9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金连星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1)浙0784民初7057号

  被告:姚景辉(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7708221410),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黄棠村后宅238-2号:本院受理原告陈惠俭与被告姚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70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姚景辉归还原告陈惠俭借款本金34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10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姚景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4974号

  杨金河(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山门头村上山门祖处135号,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7812012017):本院受理原告郎文良与被告杨金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杨金河归还原告郎文良借款325000元并支付利息273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杨金河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39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1796元,由被告杨金河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古丽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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