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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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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1年10月30日(第1382期)

  《永康日报》

  ( 2021)浙0784民初6203号

  李革(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雅庄村中山小区132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7201137332):本院受理原告胡荣岗与被告李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李革支付原告胡荣岗工资1792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2月22日8时50分, 开庭地点在本院第九审判庭东门五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1)浙0784民初6433号

  周俊侠、周小燕(均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游仙塘村游溪塘康庄路123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6510314713、33072219660208472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诉被告周俊侠、周小燕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要求:一、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代偿款共计105307元及利息(利息自赔偿之日2021年5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1月20日13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1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21)浙0784民初6492号

  被告周益新: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君德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益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600 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1月19日13时50分在本院西门五楼19号审判庭公开庭审,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 2021)浙0784民初3717号

  被告:翁和平,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6302283019),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洋溪村166号:原告吕桂珍与被告翁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3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翁和平支付原告吕桂珍货款人民币1968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翁和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92元,由被告翁和平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2021)浙0784民初3725号

  被告:陈萍,女,1981年5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2198105070860),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永东村泉湖12号:原告陈德伟与被告陈萍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37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准予原告陈德伟与被告陈萍离婚。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00元,由原告陈德伟负担。请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2021)浙0784民初5011号

  被告:褚雄广,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802152618),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光瑶村环村路38号:原告李好传与被告褚雄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5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褚雄广支付原告李好传货款2124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7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582元,合计3825元,由被告褚雄广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1)浙0784民初1910号

  浙江广和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龙山镇西坞村,法定代表人:吕开松:本院受理原告卢志培与被告浙江广和制衣有限公司、金华市航日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 浙0784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浙江广和制衣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代偿款77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4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金华市航日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150元,由被告浙江广和制衣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金华市航日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21)浙0784民初2957号

  被告:王晓波,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河南一村前新片61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8110251417:原告王晓洪与被告王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29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王晓波归还原告王晓洪借款本金4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5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王晓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21)浙0784民初2958号

  被告:陈鹤松,男,1993年9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930904281X),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马关村39号301室:原告陈清毅与被告陈鹤松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2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鹤松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3000 元(自2019年7月25日起直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陈鹤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40元,由被告陈鹤松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1)浙0784民初2959号

  被告:章国华,男,1974年8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7408042111),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下里溪村围墙里27号。被告:童瑞玲,女,1971年11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6197111130029),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下里溪村围墙里27号:原告胡君陆与被告章国华、童瑞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2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章国华、童瑞玲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18日起按约定月利率1. 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章国华、童瑞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760元,由被告章国华、童瑞玲负担。请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1)浙0784民初2965号

  被告:永康市晶能新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新市街一排33号,法定代表人:周新一。被告:周益新,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902202117),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前锦村前罗41号:原告周三领与被告永康市晶能新源科技有限公司、周益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2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永康市晶能新源科技有限公司、周益新共同支付原告货款10139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5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8 元,由被告永康市晶能新源科技有限公司、周益新负担。请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1)浙0784民初3650号

  黄惠君(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胡库上村广源路41弄3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803183847):原告胡立胜与被告黄惠君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3650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准予原告胡立胜与被告黄惠君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00元,由原告胡立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21)浙0784民初3673号

  被告:胡美珍,女,1962年3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203253228),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洪福村麻车口22号:原告杨金良与被告胡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3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胡美珍归还原告杨金良借款人民币35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5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胡美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76元,由被告胡美珍负担。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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