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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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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1年10月23日(第1380期)

  《永康日报》

  ( 2021)浙0784民初5614号

  永康市印刷包装总公司:原告楼锦萍与被告吴淑惠、施坚、丁维君、永康市印刷包装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四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地基款人民币290万元并支付利息200000元(利息从2018年10月10日至2020年4月30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从2020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诉讼代理费26800元。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本案将定于2022年1月12日8时50分在本院东门三楼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林贤、徐露苗、梅凌宵。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2021)浙0784民初6419号

  浙江佐臻工贸有限公司、朱欣欣:本院受理原告李杰与被告浙江佐臻工贸有限公司、朱欣欣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请求被告支付所欠加工费131161 元,并要求赔偿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时间为2022年1月17日9时,开庭地点为本院8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蓓蕾、李绍娟、胡翔。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1)浙0784民初6420号

  浙江佐臻工贸有限公司、朱欣欣:本院受理原告田扬胜诉被告浙江佐臻工贸有限公司、朱欣欣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加工费260602元及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2年2月18日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东门三楼。合议庭组成人员:徐露苗、程嫔、周晶益。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1)浙0784民初6454号

  应金爱(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九洲村沙端1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004124925):本院受理原告陈阿花与被告应金爱、应金美、应金枝赡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答辩状(应金美)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应金爱、应金美分别给付原告陈阿花从2012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的赡养费每人各50213元,并由被告应金爱、应金美、应金枝按月支付以后的赡养费直到原告百年(赡养费按浙江省农村常住居民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由三被告各承担三分之一);2.判令被告应金爱、应金美分别给付原告陈阿花房屋修理费6200元、医疗费8040.9元、养老机构费用1353元,共计15593.9元的三分之一;3.判令由三被告平均分摊原告此后的医疗费用、养老院护理费用等;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1月28日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5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相关应诉材料请前往法院513办公室领取。

  (2021)浙0784民初4043号

  陈禄广(住浙江省永康市城西新区西田畈村242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6310208414)谢晓爱(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西田畈村24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309098422):本院受理原告金兆祥与被告陈禄广、谢晓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陈禄广、谢晓爱支付原告金兆祥借款18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8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陈禄广、谢晓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300元由被告陈禄广、谢晓爱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倪宅法庭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21)浙0784民初3838号

  陈晓军、施琳枝(住浙江省永康经济开发区荆顶村荆山陈九博路石板巷8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81026453X、330722198010137924):本院受理原告叶新元与被告陈晓军、施琳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晓军支付原告叶新元货款5528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6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叶新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施琳枝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2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728元,由被告陈晓军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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