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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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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1年10月18日(第1379期)

  《永康日报》

  (2021)浙0784民初2610号

  原告:张莲春,女,16年10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610122348),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新店村工南路3号。被告: 胡美珍,女: 1962年3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6203253228),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洪福村麻车口22号。被告:徐金龙,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8811122116),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洪福村麻车口22号:原告张莲春与被告胡美珍、徐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2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胡美珍、徐金龙归还原告借款294100元, 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4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胡美珍、徐金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256元,由被告胡美珍、徐金龙负担。请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1)浙0784民初3485号

  夏吕荣(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大园东村19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81214403X):本院对原告吕永丰与被告夏吕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3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夏吕荣归还原告吕永丰借款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5月25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归还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吕永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1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581元,由原告吕永丰负担131元,由被告夏吕荣负担1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21)浙0784民初3534号

  朱冠鹏(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宁塘村花园路40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9003034016):本院受理原告胡岳山与被告朱冠鹏、李晓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朱冠鹏、李晓婷支付原告胡岳山货款288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5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20元,由被告朱冠鹏、李晓婷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 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21)浙0784民初3804号

  胡俏偲(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古山二村华溪东路8弄13-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103024026)、应潮(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墁塘村新村路8-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610093814):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胡俏偲、应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38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胡俏偲、应潮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保险理赔款101869.4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3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750元,由被告胡俏偲、应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21)浙0784民初4079号

  胡俏偲(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古山二村华溪东路8弄13-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103024026)、应潮(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墁塘村新村路8-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610093814):本院对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与被告胡俏偲、应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40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胡俏偲、应潮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61032.66元。二、由被告胡俏偲、应潮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保费4008.78元及违约金375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920元,由被告胡俏偲、应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21)浙0784民初4349号

  胡妙芬、梅雄伟(住址均为: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桥下南村桥下三永美路87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 330722196505095720、330722196410215953):本院受理原告黄月芬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 浙0784民初43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由你们归还黄月芬借款本金 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3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你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预收案件受理费791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312元,由你们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诉讼费用7912元,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 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专户名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营业中心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

  (2021)浙0784民初4209号

  任刚武(住址为: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洪莲村洪塘235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7611285178):本院受理原告吕红卫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42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由你支付原告吕红卫货款26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6月18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50元,由你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诉讼费用450元,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2021)浙0784民初4106号

  胡大伟(住址为: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壶山新村壶坑洞369-1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8310065336):本院受理原告吕天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41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由你归还原告吕天龙借款本金18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6月16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7200元,由你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诉讼费用26800元,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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