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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家多收了十元

  补偿买家一百元

  □融媒记者 胡颖 通讯员 胡浩

  本报讯 近日,市民应女士在芝英镇某蛋糕店购买了榴莲班戟和寿司,共计25元。不料,应女士查看支付凭证时发现被收取了35元。应女士随即联系商家并告知情况,商家表示点单时点错了。

  然而应女士并不认可,认为当时店里很空,并不认可商家的这个说法,遂前往市市场监管局进行投诉,要求商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赔偿。

  接到应女士的投诉后,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了蛋糕店老板。该老板称,已找店员核实过情况,确实是点单时出了错,把榴莲班戟点成了售价22元的榴莲蛋糕,多收了10元,同时她也已向应女士表示歉意,并通过微信退给应女士22元,但连退两次都被应女士拒收。

  对此,应女士则坚持认为,商家就是故意多收钱,要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500元。

  因双方无法通过电话调解,工作人员组织双方现场调解。调解现场,蛋糕店的收营员表示,当时应女士原本是想买榴莲蛋糕,可此蛋糕已000售完,结账时自己疏忽,按榴莲蛋糕价格多收了10元钱。为此,蛋糕店老板也再次向应女士作了解释,店里收款都是统一账户,小吴多收的钱她自己也不可能多得,所以不存在主观故意多收。

  经反复调解,最终,商家提出可以给予应女士补偿100元,应女士表示同意,双方达成和解。


永康日报 时政新闻 00003 2021-07-21 永康日报2021-07-2100007;永康日报2021-07-2100008 2 2021年07月2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