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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1年5月6日(第1324期)
《永康日报》
(2021)浙0784民初2225号
被告田佩佩,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田川村田宅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701301425:本院受理原告郎军英与被告田佩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告田佩佩下落不明,所处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1.由田佩佩归还原告借款14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8月5日8时50分在本院东门二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2021)浙0784民初1264号
被告:陈妙贞,女,1965年1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6196501272320),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后吴村东山头142号:本院受理原告陈庐山与被告陈妙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6441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目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8月2日10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卢文伟、周红阳、李英豪,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审判庭。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1)浙0784民初1856号
胡欣晓(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古山三村经纬西路135弄26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8412214013):本院受理原告李小翠诉被告胡欣晓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子胡奕晨变更为由原告抚养;二、判令由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4000元直至婚生女子胡奕晨大学本科毕业为止;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7月29日14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2021)浙0784民初1818号
章玲玲(公民身份号码: 30722198712151720,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皇渡桥村下皇渡川南146号;童俊杰(公民身份号码: 30722198705260814),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水康市江南街道皇渡桥村下皇渡川南146号:本院受理原告王其能与被告永康市智能工贸有限公司、章玲玲、童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63568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7月28日8时5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2021)浙0784民初1819号
永康市铭佳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城西新区下谢村四方路93号;徐灵机(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8401080448),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金胜路578号3幢3单元504室;陈勇铭(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802064538),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前陈村铁店31-2号:本院受理原告王其能与被告永康市铭佳门业有限公司、徐灵机、陈勇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080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7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2021)浙0784破8号
本院根据杭州易辰孚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4月14日裁定受理杭州易辰孚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担任杭州易辰孚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杭州易辰孚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6月4日前通过微信公众号“优破案”向杭州易辰孚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指引及相关材料可在管理人设置的专门邮箱或“优破案”公众号下载,邮箱用户名:ycftzqsb@163.com,密码:zqsb1234,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北湖路19号,邮政编码:321300,联系电话:15669563687、15557952005)。债权人申报债权,应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杭州易辰孚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杭州易辰孚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6月18日9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通过网络会议的形式召开。会议召开的其他相关事宜,管理人将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届时可根据短信通知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参加会议。
(2021)浙0784民初2315号
俞坚(住址为: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下赵村下徐110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8301145318):本院受理原告程新民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程新民要求判令:1.由你支付原告程新民欠款117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8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为本院龙山人民法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2021)浙0784民初431号
方康生(住址为: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四路口上村井头沿100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19196712060215):本院受理原告方岩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由你归还原告方岩洋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9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300元,由你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诉讼费用900元,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 正
刊登于2021年4月26日《永康日报》第1323期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中案件(2021)浙0784民初1734号,开庭时间变更为2021年7月15日9时于永康市人民法院芝英法庭1号庭开庭,特此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