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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1年2月9日(第1311期)

  《永康日报》

  (2020)浙0784民初6962号

  项欣丽(住永康市西城街道立交东路7幢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906214021):本院受理原告施晓亮与被告浙江华建橡胶有限公司、项冰华、项欣丽、项建、任根新、陈存子、任爱和、项雨明,第三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浙江华建橡胶有限公司偿还担保代偿款共计2996789.22元(其中代理费1万元、评估费1586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8年9月20日起算至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项冰华、项欣丽、项建、任根新、陈存子、任爱和、项雨明对被告浙江华建橡胶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4月29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8号法庭(东门四楼),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俞劲进、应群敏。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2021)浙0784民初411号

  永康市芝英大禹塑料制品厂(经营场所为永康市芝英镇二村古楼路57号,经营者为王禹略),高利萍(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芝英二村古楼路57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7801012824):本院受理原告胡小鸥诉被告永康市芝英大禹塑料制品厂、高利萍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永康市芝英大禹塑料制品厂、高利萍共同归还原告胡小鸥担保代偿款486836.4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9年11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5月10日9时,开庭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2021) 浙0784民初654号

  张生其(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永拖路57号30幢303室,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4605280019):本院受理原告徐庆元与被告张生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万元并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5月19日14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审判庭(诉论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1)浙0784民初11号

  王巧巧(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后吴村外田路67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8503212320):本院受理原告羊春诉被告王巧巧离婚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女羊依晨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至羊依晨18周岁止;3.依法分割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5月18日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9审判庭东门五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9)浙0784民初3054号

  郑小瓶(住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桥下三村福阁小苑75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8907095941):本院受理原告吕志斌与被告胡益波、第三人朱益攀、郑小瓶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不得执行浙G697TF号车辆;二、确认浙G697TF号车辆(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FV3A28K2C3073118,发动机号: 269386)归原告吕志斌所有。本案案件受理费33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140元,由被告胡益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浙0784民初2265号

  舒玢睿(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库街65号乙幢102室,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8806120327):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舒玢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由被告舒玢睿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垫付的保险赔偿款211091.6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11091.66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49元,由被告舒玢睿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浙0784民初5069号

  赵洪星(曾用名:赵龙升)(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雅田村赵店12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012171911):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赵洪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赵洪星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保险理赔款256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0年8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16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负担320元,由被告赵洪星负担84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20)浙0784民初5490号

  被告:蔡正华,男,1959年5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5905092612),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秀山村法莲33号:原告颜美英与被告蔡正华、黄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4民初5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蔡正华归还原告颜美英借款本金180000元,并支付利息25500元,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颜美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蔡正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2元,由被告蔡正华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浙0784民初6102号

  胡妙运(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胡堰街村胡堰南路2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307214717):本院受理原告王巧儿与被告胡妙运、黄名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胡妙运支付原告王巧儿货款91653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0年9月1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王巧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492元,由被告胡妙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21) 浙0784民初6416号

  徐玉花(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楼塘村金秋塘80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6604140427):本院受理原告黄振圭与被告徐玉花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黄振圭与被告徐玉花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00元,由原告黄振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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