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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1年1月23日(第1306期)
《永康日报》
(2020)浙0784民初6956号
颜鸿斌(住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下石村25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71 2288816):本院受理原告姚茂录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诉讼请求:1.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1月15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4月22日9时在本院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 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2021)浙0784民初41号
被告:夏关罗(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7202224016),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世雅上街村华溪西路420弄22号:本院受理原告祝显军与被告夏关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17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损失自2020年8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4月27日9时在本院第23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2021)浙0784民初206号
被告陈伟利,女,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尚裘村56号,公民身份号码: 32219790226212:本院受理原告施宇青与被告陈伟利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订婚彩礼钱28000元;2.判令被告返还起亚轿车一辆,价值12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4月12日8时50分在本院西门五楼19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2021)浙0784民初431号
方康生(住址为: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四路口上村井头沿100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19196712060215):本院受理原告方岩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方岩洋要求判令:1.由你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整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12月29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4月28日10时30分,地点为本院龙山人民法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2021)浙0784民初510号
应宇阳(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亳塘村下亳塘74-2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751225347X),浙江省永康市银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永康市芝英亳塘村,法定代表人为应宇阳):本院受理原告胡志鹏诉被告应宇阳、浙江省永康市银河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秤盘货款1256500元整,利息自欠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依法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4月15日9时,开庭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2020)浙0784民初7322号
金胜任(住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前渡金村塘下畈路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207287918):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员员纸箱厂与被告武义金柱工贸有限公司、金胜任、童红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武义金柱工贸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原告货款101204.55元整人民币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从2020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款清止),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2020年11月1日起,按欠款金额101204.55元的万分之五支付至款清止);二、由被告武义金柱工贸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三、由被告金胜任、童红正对被告武义金柱工贸有限公司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4月27日9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1)浙0784民初31号
吕思飘(住址为: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下宅口村塘游街98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6709087941):本院受理原告俞忆娇与吕志凯、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俞忆娇要求判令:1.由吕志凯偿还俞忆娇本金108231.91元,并支付自每笔代偿款代偿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年利率4.9%计算的代偿利息19945.76元(暂算至2020年6月28日),共计128177.67元,此后以本金108231.91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9日起至款付清止计算利息;2.由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4月28日9时30分,地点为本院龙山人民法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2021)浙0784民初77号
永康蒙歌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颜库村全发路40号,法定代表人:童静波)、童静波(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永义村颜库全发路4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111160626):本院受理原告叶黛娅与被告永康蒙歌进出口有限公司、童静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决被告永康蒙歌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提成524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从2020年9月1日起按月1%计算至被告付清款项时止);2.由被告童静波对上述被告永康蒙歌进出口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付款义务负连带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4月27日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九审判庭东门五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1)浙0784民初381号
永康市巴蜀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九龙湖西路55号第3幢第一层):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来喜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巴蜀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132001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从2018年6月16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5900元;三、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4月27日9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0)浙0784民初5674号
永康市揽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永义村横山自然村常青路1号第一幢第二层):本院受理原告天长市骏诺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揽进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永康市揽进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天长市骏诺电子有限公司货款561381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拖欠货款金额为基数从2020年9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1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114元,由被告永康市揽进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20)浙0784民初5954号
黄浩:本院受理原告王正斌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84民初59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黄浩支付原告王正斌快递费用72194.8元及违约金(从2020年8月2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预收案件受理费1156元,应收800元 (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黄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浙0784民初4766号
程健全(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金城路1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607140019):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程健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程健全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赔偿款217746.6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0年2月22日起以尚未偿还的金额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020元,由被告程健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20)浙0784民初5565号
胡祖萍(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柿后村143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805294524):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兵与被告胡祖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胡祖萍支付原告王建兵5年的长期护理依赖费用35916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王建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58元,由被告胡祖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