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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委托销售应亮明代理信息

  □融媒记者 舒姿

  本报讯 近日,记者从市建设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保障房地产市场各方合法权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承销机构名称、承销机构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文件、代理销售房源信息以及承销机构工作人员姓名、单位、照片等内容。承销机构人员应主动表明身份。

  《通知》规定,楼盘项目实行委托销售的,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开发企业就应在预售方案中明确承销机构信息及委托事项。委托合同中,应明确“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等内容。由承销机构促成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填写承销机构的详细信息。销售收取的定金、购房款等应全部纳入该项目资金监管银行账户,承销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设置银行账户收取定金、购房款。

  为规范商品房代理销售行为,《通知》明确承销机构必须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代销人员上岗前要进行专业培训。代理销售商品房时,承销机构不得以提供居间服务等名义,变相收取由开发企业支付的佣金以外的价外费用。

  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市建设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专项检查,对可能存在的行业乱象坚决治理和整顿,净化市场环境,回应群众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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