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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0年12月1日(第1293期)
《永康日报》
(2020)浙0784民初6650号
高朝武(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城塘村高山头86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8412101430);谢静(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城塘村高山头8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50626824X):本院受理原告施俊浪与被告高朝武、谢静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担保代偿款9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3月4日16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3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0) 浙0784 民初6517号
吕思飘(住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下宅口村塘游街98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6709087941):胡新山(住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山西村求知小区138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6705126413):本院受理原告胡瑞行与被告吕思飘、胡新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3月4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3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 2020)浙0784民初6743号
被告:胡兴起,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12192114),汉族,住永康市石柱镇泉湖村100号。被告:王华,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06181428),汉族,住永康市石柱镇泉湖村100号:本院受理原告周振火与被告胡兴起、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其中20000元的利息自2009年6月15日起计算,80000元的利息自2009年7月26日起计算,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利息16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3月2日10时,合议庭组成人员卢文伟、李英豪、周红阳,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审判庭。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0)浙0784民初6812号
永康市双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江南街道白云工业功能分区云一路9号第一幢第4层):王巧萍(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八口塘村八口塘中路五弄47-1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8511233025):黄方彪(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八口塘村八口塘中路五弄47-1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8705156419):黄新伟(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八口塘村八口塘中路5弄47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620531731X):黄妙叶(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八口塘村八口塘中路5弄47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620607732X):本院受理原告胡益平与被告永康市双嘉工贸有限公司王巧萍、黄方彪、黄新伟、黄妙叶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永康市双嘉工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486119.37元及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王巧萍、黄方彪、黄新伟、黄妙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3月4日15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3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0)浙0784民初6672号
王德书(住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尚仁村副业场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301188212):本院受理原告朱永胜与你、胡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诉讼请求:1.由被告王德书归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从2014年1月28日开始按约定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由被告胡文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3月8日14时在本院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2020)浙0784民初4843号
夏礼(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金胜路75弄1幢3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7110284556):本院受理原告陈冬凌与被告夏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夏礼支付原告陈冬凌货款46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0年8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夏礼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1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550元,由被告夏礼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古丽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20)浙0784民初4330号
胡跃瀚(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麻车头村下街路一弄5号,公民身份证号: 330722199411070833):本院受理原告贾鸾花与被告胡跃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巳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胡跃瀚支付原告贾鸾花工资82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 2019年7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胡跃瀚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10元,由被告胡跃瀚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古丽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20)浙0784民初5689号
陈章通(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郎下村22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02149011):本院受理原告李云叶与被告陈章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陈章通归还原告李云叶借款1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9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章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20)浙0784民初6617号
永康市哥得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城西新区下宅方村(永康市精密机床附件厂第2幢):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兰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哥得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永康市哥得门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兰歌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货款14520元,款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永康市哥得门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64元,由被告永康市哥得门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20)浙0784民初4075号
王鸫(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东路155弄6幢1单元4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410170016):本院受理原告陈苏珍与被告王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王鸫共同归还原告陈苏珍借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3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陈苏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王鸫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720元,由原告陈苏珍承担1624元,被告王鸫负担1096元。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784民初4700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浙0784民初4097号
被告:孙小东,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7508182111),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厚莘村上处12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孙小东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4民初40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孙小东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代偿款10094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0年7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718元,由被告孙小东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浙0784破17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1月19日裁定受理了浙江邦尔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已指定永康五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浙江邦尔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至2021年1月5日止,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浙江邦尔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浙江邦尔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1月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1年1月11日13时50分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法庭(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东门审判楼四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同时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在线直播,入场时间为13时40分至13时50分,各债权人准时参加或在线收看,破产信息将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公布,各债权人及时查看。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永康市望春西路26号4楼,邮编:321300,联系人:童江秋,联系电话:13967928978。
(2020)浙0784破18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1月19日裁定受理了永康市劲成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已指定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永康市劲成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至2021年1月5日止,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永康市劲成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永康市劲成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1月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1年1月11日14时20分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法庭(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东门审判楼四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同时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在线直播,入场时间为14时10分至14时20分,各债权人准时参加或在线收看,破产信息将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公布,各债权人及时查看。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永康市总部中心金同大厦4层东,邮编:321300,联系人:夏晓飞,联系电话:13566752972。
(2020)浙0784破19号
本院根据宜昌众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宜昌源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荆门众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1月11日裁定受理浙江众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众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众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月8日前通过微信公众号“优破案”向浙江众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指引及相关材料可在管理人设置的专门邮箱或“优破案”公众号下载,邮箱用户名:ztqxzqsb@163.com,密码:zqsb1234,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永康市皇城南路18号众泰小镇都市外滩营销中心,邮政编码:321300,联系电话:18657904856、13454913761)。债权人申报债权,应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众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众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1月14日9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通过网络会议的形式召开。会议召开的其他相关事宜,管理人将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届时可根据短信通知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参加会议。
(2020)浙0784破20号
本院根据杭州铁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锦湖(中国)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1月11日裁定受理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担任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管理人。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月8日前通过微信公众号“优破案”向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指引及相关材料可在管理人设置的专门邮箱或“优破案”公众号下载,邮箱用户名:ztxnyzqsb@163.com,密码:zqsb1234,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永康市皇城南路18号众泰小镇都市外滩营销中心,邮政编码:321300,联系电话:15695791740、13454913872)。债权人申报债权,应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1月13日9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通过网络会议的形式召开。会议召开的其他相关事宜,管理人将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届时可根据短信通知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参加会议。
变 更
刊登于2020年11月21日《永康日报》第1289期永康人民法院公告中案件(2020)浙0784民初6113号开庭时间变更为2021年3月9日9时20分于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庭开庭,特此提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