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有调整
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记者 王靖宁
本报讯 近日,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了解到,为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其中,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090元调整为327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770元调整为2935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390元调整为415元;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530元调整为16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