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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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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0年11月7日(第1285期)

  《永康日报》

  (2020)浙0784民初6289号

  应杰飞、应苏查(均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芝英八村罗塘下15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6904073414、330722196808153422):本院受理原告胡建诉被告应杰飞、应苏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12月16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时止);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月28日13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1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2020)浙0784民初2365号

  被告永康市炫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蒋萍萍与被告永康市炫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浙0784民初2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永康市炫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蒋萍萍货款人民币4098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9年12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4311号

  支文朝:本院受理原告包新兴与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784民初4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支文朝支付原告包新兴加工款58948元,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支文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浙0784民再3号

  永康市胜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西城街道花城东路96号)、浙江华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城西工业区西塔四路10号)、方亮(住永康市龙山镇四路口上村中心路142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8212265713)、方升(住永康市龙山镇四路口上村下城塘7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010315719)、方俊琼(住永康市龙山镇四路口上村下城塘7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508155720):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被申请人永康市胜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永康市胜达工具厂、浙江华厦工贸有限公司、方亮、方升、方建设、方俊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维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商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二、撤销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商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第四、五项;三、由原审被告方亮、方升、方建设、方俊琼在债务本金最高余额1900 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律师代理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对原审被告永康市胜达工具厂所有的坐落于永康市西城花城东路96号的房产[房产证号:永康房权证西城字第00012264、00012265、00012266号,土地证号:永国用(2007)第6378号,他项权证号:房他证第056845号]在债务本金最高余额1340.2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律师代理费及诉讼费104324元内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审案件受理费1421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再审公告费400元,合计147900元,由原审被告永康市胜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由方亮、方升、方建设、方俊琼承担连带责任;由原审被告浙江华厦工贸有限公司对89675元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0)浙0784民1675号

  应广响: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保税区大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曙升、应广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杨曙升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法院判决内容,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2020)浙0784民3045号

  浙江祥和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航鹰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祥和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浙江祥和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航鹰锁业有限公司货款735516.1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货款735516.1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浙江航鹰锁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4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1742元,由原告浙江航鹰锁业有限公司负担187 元,由被告浙江祥和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15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2020)浙0784民初1887号

  应丽萍(住所地为: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芝英三村环镇北路2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07013425)、应绍东(住所地为: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元溪村应南溪塘鱼1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709044517):本院对原告胡开老、王珍圭与被告应丽萍、应绍东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4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如下:一、由被告应丽萍归还原告胡开老、王珍圭代偿款493448.3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自2020年4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胡开老、王珍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0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102元,由被告应丽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20)浙0784破14号

  本院根据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0月16日裁定受理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担任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2月10日前通过微信公众号“优破案”向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指引及相关材料可在管理人设置的专门邮箱或“优破案”公众号下载,邮箱用户名:jnzzzqsb@163.com,密码:zqsb1234,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永康市皇城南路18号众泰小镇都市外滩营销中心,邮政编码:321300,联系电话:13174951605、13174953211)。债权人申报债权,应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8日9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通过网络会议的形式召开。会议召开的其他相关事宜,管理人将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届时可根据短信通知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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