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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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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0年9月12日(第1274期)

  《永康日报》

  (2020)浙0784民初5041号

  吕新印(住址为: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上川村上塘头147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6107295110):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要求判令:1.由你支付原告已垫付保险赔款2475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20年12月16日9时30分,地点为本院龙山人民法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2020)浙0784民初5214号

  永康市悦展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芝英镇柿后村,法定代表人:程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喜泽荣制漆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康市悦展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31672.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2020年12月3日13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2020) 浙0784民初4176号

  吴龙水(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大塘沿村583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5511131017);吴建设(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大塘沿村62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10281017):本院受理原告吴玲兜与被告吴龙水、第三人吴建设、徐玉雪、徐群玉、徐玉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确认原告吴玲兜对原坐落于永康市江南街道大塘沿村的三间房地产(土地证号:永502集建1994字第1677号,土地使用权面积90.67平方米)享有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及相应拆迁安置权益;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0年12月15日13时5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九审判庭东门五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0)浙0784民初5507号

  胡挺(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许码头18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7609165919)。朱洁瑾(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许码头1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008230644):本院受理原告吴尊建与被告胡挺、朱洁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20年4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2735元);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所需支付的律师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0年12月22日9时,开庭地点在永康法院古丽法庭第一号审判,合议庭成员为章璐、应光辉、梅凌宵。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0)浙0784民初4766号

  程健全(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金城路1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607140019):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程健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金赔款人民币217746.65元;2.判令被告支付因原告履行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自原告支付保险金之日起按年息4.35%计算至被告实际赔偿完毕为止(经济损失以尚未偿还的217746.65元为准自2020年2月21日暂算至2020年7月3日为3525.68元,今后损失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由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0年12月17日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3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0)浙0784民初2145号

  永康市劲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银桂北路176号第6幢,法定代表人:金锋成),金锋成(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下皇渡村川东4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801270815),柳秀丽(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下皇渡村川东4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00417864X),徐子卫(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双锦村中区13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406030812):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喜泽荣制漆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劲成工贸有限公司、金锋成、柳秀丽、徐子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永康市劲成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喜泽荣制漆有限公司货款24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4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浙江喜泽荣制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永康市劲成工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300元,由被告永康市劲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 浙0784民初2145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浙0784民初9300号

  施子龙(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铜山村山此自然村13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7002023017):本院受理原告叶秀回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施子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秀回返还106000元。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14元,应收取24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820元,由被告施子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20)浙0784民初313号

  永康市清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宜春市雀行天下孔雀养殖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清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永康市清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宜春市雀行天下孔雀养殖有限公司合同款人民币158793元。案件受理费347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永康市清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2020)浙0784民初1864号

  周卫徐(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黄泥坎村6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26197604215936)、张燕(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黄泥坎村1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011094524):本院对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与被告周卫徐、张燕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4民初186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如下:由被告周卫徐、张燕归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代偿款33111.97元、保险费2123.01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9月11日起以32618.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134元,由被告周卫徐、张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20)浙0784民初1880号

  程龙叶(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派溪村前流路17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04203616):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与被告程龙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4民初1880号判决书。判令如下:一、由被告程龙叶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代偿款55302.87元并支付保险费3032.46元;二、由被告程龙叶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逾期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以53994.95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4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940元,由被告程龙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20)浙0784民初2707号

  永康市炫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长城村科源路58号二楼):本院受理原告陆东逊与被告永康市炫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永康市炫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陆东逊货款人民币1135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2019年12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92元,由被告永康市炫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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