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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做法”写入最高检察院工作报告
点赞我市检察院涉企办案经验
□记者 叶宁 通讯员 永瑄
本报讯 2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报告在“积极创新促作为”篇章中,专门点赞我市检察院妥善办理的涉及民营企业技术创新的案件,充分肯定我市检察院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中作出的努力。
2017年10月至12月,我市某公司生产、销售的走步机,因不符合跑步机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罪名成立,不仅该公司将面临巨额罚金,其法定代表人刘某也可能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巨额罚金。
市检察院了解该案后,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由公安机关直接对被刑事拘留的刘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保障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同时联系市监管部门,商请层报国家标准委请示走步机的标准适用问题。
去年3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函认定走步机为一种创新产品,不适用跑步机国家标准,并就产品名称、宣传、技术要求等方面给出了规范性的明确意见。至此,走步机这一新兴行业有了国家标准。4月28日,市检察院经全面审查研判后,对该案作不起诉决定。
我市检察院办理的该起案件极具典型代表性和重要意义,由此被写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在全国两会上受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听取审议,发出“永康好声音”。
“护航民营经济发展是我市检察院工作的内在要求。”市检察院检察长何德辉说。在当前经济创新进入快车道的发展格局下,民营企业创业创新速度很快,现有的一些产品标准很可能会跟不上民营企业创业创新发展速度,市检察院就是要及时纠正执法过程中造成的误判,维护民营企业创新积极性。
市检察院工作经验能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获得点赞并非偶然。一直来,市检察院非常重视涉及民营企业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在依法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的同时,以办案为中心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职能,支持企业创业创新,取得了“办理一个案件,保护一个企业;推动一项行标,保障一个行业”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