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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0年3月28日(第1227期)
《永康日报》
(2020)浙0784民初390号
胡洪海(330722198912162117):本院受理永康市亿安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胡洪海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诉讼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0年7月14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审判庭(西门五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0)浙0784民初201号
应文英、王中凯:本院受理原告楼江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将定于2020年6月10日9时在本院东门三楼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黄颖、胡旭、李敏,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2020)浙0784民初276号
周焱垚(330722196903050018):本院受理陈忠星诉周焱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诉讼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0年7月14日10时,开庭地点为本院19审判庭(西门五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 2020) 浙0784民初1104号
胡雄燊(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千鸿路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801140016):本院受理原告曹垚钢为与被告胡雄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告胡雄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1.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从2017年3月15日开始计算,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违约金按日借款金额的5%o计算至 借款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0年6月24日9时在本院东门四楼8号审判庭开庭审,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2020)淅0784民初485号
吕珂(330722199911190313);任献礼(330722197008085155);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永康市营销服务部(91330784777249550X):本院受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诉吕珂、任献礼、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永康市营销服务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诉讼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0年7月8日15时,开庭地点为本院19审判庭(西门五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0)浙0784民初169号
李政(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李店二村慎厅小区61号):本院受理原告胡国泰与被告李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9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止实际还款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20年7月13日9时2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3审判庭东门三楼,合议庭组成人员:徐高建、程嫔、赵洁波。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0)浙0784民初358号
周春燕(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园丁西路9幢1单元401室):本院受理原告巴明权与被告周春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62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止实际付款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20年7月13日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3审判庭东门三楼,合议庭组成人员:徐高建、程嫔、赵洁波。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0)浙0784民初557号
黄震宝(330722198501245313):本院受理胡光武诉黄震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诉讼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0年7月8日16时,开庭地点为本院19审判庭(西门五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0)浙0784民初165号
朱登财(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南山村8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702061218);舒香位(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南山村8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90511122X):本院受理张广通与朱登财、舒香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称: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7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0年7月7日9时5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五楼)。合议庭成员为:应昕洁、陈飞和、应济安。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0)浙0784民初313号
永康市清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丽州北路15弄2幢6号二楼,法定代表人:胡剑锋):原告宜春市雀行天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清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支付给原告合同款共计158793元人民币;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0年7月10日14时10分,开庭地点为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审判庭(东门3楼),审判人员为章璐、应萌芯、方鸣。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0)浙0784民初451号
吴方俊: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和美印刷厂与被告吴方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购货款计1508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月利千分之五计算从2020年1月9日开始至履行完毕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0年7月3日8时5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8号审判庭(西门4楼),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昕洁、赵洁波、徐香珍。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0)浙0784民初729号
浙江安路达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五金科技工业园银川东路23号,法定代表人:胡余日);胡一帆,(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前杭村长街6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305063816):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与被告浙江安路达工具有限公司、胡一帆秀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通信站址租赁合同》;2.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剩余租金105224.8元及利息(利息以105224.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0年7月10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审判庭(东门3楼),审判人员为章璐、应萌芯、方鸣。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0)浙0784民初865号
永康市慷龙精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古山镇前黄村2号,法定代表人:李有良);李有良(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前黄村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109214017);李伟娟(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前黄村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612224044);李浪平(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华溪西路132号4单元6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009204018);浙江慷龙汽摩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西经济开发区东区块1幢,法定代表人:李浪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炊大王炊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慷龙精铸有限公司、李有良、李浪平、浙江慷龙汽摩配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由被告永康市慷龙精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银行贷款本金3928505元、代偿银行银行744115.78元,和代偿本金中的15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自原告代偿之日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损失47239.73元(计算方式为1500000元×4.75%/365天×245天=47239.73)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算至起诉之日止为26408.22元,计算方式为1500000×4.2%/365天×153天=26408.22),以及代偿本息中的2428505元本金和代偿的利息744115.78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自代偿之日2020年1月3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算至起诉之日止为6206.17元,计算方式为3172620.78元×4.2%/365天×153天=6206.17);2.由被告李有良、李伟娟、李浪平、浙江慷龙汽摩配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各向原告承担六分之一的清偿责任;3.由五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全国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受疫情的影响,导致当事人无法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出(2020)浙0784民初865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现疫情已经好转,故本案恢复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0年7月2日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19审判庭西门五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20)浙0784民初1029号
陈献丰:本院受理原告董之广与被告陈献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称:请依法判令被告陈献丰给付欠款本金11万元整;判令被告给予利息68200元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0年7月3日9时2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8号审判庭(西门4楼),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昕洁、赵洁波、徐香珍。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 2019)浙0784民初7782号
周春燕( 330722197003082828):本院受理夏银花、杨昌银诉周春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由被告周春燕支付原告夏银花、杨昌银欠款2112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本案案件受理费32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28元,由被告周春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7999号
曹永豪(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大溪塘村13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7002130034):本院受理陈海鹰与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确认坐落于浙江省永康市华丰西路62弄3幢3602室的不动产[产权证:永康房权证古丽字第00008993号、永国用(1997)字第258号]归原告陈海鹰个人所有;2.被告曹永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陈海鹰办理上述坐落于浙江省永康市华丰西路62弄3幢3602室不动产的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700元,由被告曹永豪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应。
(2019)浙0784民初8565号
梅红辉(住永康市花街镇八字墙村八字墙北区37号):本院受理原告王银涛与被告梅红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84民初8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梅红辉归还原告王银涛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550元,由被告梅红辉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504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