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令
第17号
为进一步做好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根据省、金华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发布命令如下:
一、即日起,对所有14日内来自境外国家(地区)的来永人员,落实核酸检测、统筹安排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解除隔离前须再次进行核酸检测,确认健康后方可解除隔离措施。入境人员隔离期满解除隔离举措后,须申领“健康码”国际版,继续纳入网格化管理体系。
二、入境人员属短期来永商务活动的,入境核酸检测为阴性,经相关疫情防控部门同意,可在限定活动区域内进行商务活动,并严格落实健康监测措施。
三、之前已采取分类管控措施的境外来永人员,原则上不作变更。
四、所有境外来永人员集中医学观察费用(含食宿费用)自理,其检测和医疗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购买商业保险的,按相关规定核报或理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自理;对特殊困难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救助。
五、对知情不报、故意隐瞒境外来永人员情况,或工作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单位、社区(村)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党员、公职人员故意隐瞒直系亲属从境外返永的,从重处理。
六、其他事项继续按照指挥部第15号令执行。
永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3月26日
永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关于全面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的通告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类企事业单位、政务服务窗口和楼宇、景区、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交通工具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二、各类餐饮场所除暂停举办婚宴等大型宴席外,可有序开放堂食、包厢服务。
三、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博物馆、科技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书店、影剧院、室内外体育场馆、室内旅游景点、景区室内场馆,以及会展场所、演艺活动场所、棋牌室、游艺厅、音乐厅、射击(箭)场、网吧、KTV、舞厅、酒吧、公共浴室、足浴店、保健按摩店等公共场所,可恢复开放开业。
四、养老、救助、儿童福利、精神卫生医疗、残疾人康复托养等特殊场所在继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可有序恢复正常秩序。
五、进一步发挥“健康码”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作用,所有开放开业的公共场所以及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坚持和完善“健康码”准入管理。其中,各类企事业单位、政府服务窗口等重点场所,学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等特殊场所,火车站、高铁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楼宇、宾馆、商场、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博物馆、科技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书店、室内体育场馆、影剧院、演艺活动场所、棋牌室、游艺厅、网吧、KTV、舞厅、酒吧等空间相对密闭、人员流动性大、易造成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实行“亮码+测温”管理。
六、线下培训机构(成人及非成人培训)、宗教活动场所及民间信仰场所暂缓开放,具体开放时间另行通知。
七、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通风换气,做好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和清洗消毒,落实对员工健康监测和内部管理措施。
八、各镇(街道、区)、各行政村(社区)要发挥“党建+网格”作用,严格落实境外来永人员预申报和落地1小时报告制度,切实守牢“小门”,扎实作好境外及其他重点地区返永来永人员的排查、发现、报告和隔离管控。除外来人员较少的社区(村)外,继续实行“亮码+测温”管理,做到应查尽查、应核尽核。
九、发现“健康码”非绿码人员,要及时向属地镇(街道、区)报告,并按规定落实管控措施。
十、广大市民要继续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勤洗手、常通风、不聚集,按照《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普通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指引》,分具体场合科学合理使用口罩。
十一、各镇(街道、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管,推动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市原实施的防控措施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永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3月27日
永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关于转发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指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我市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全面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需要,现将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编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指引》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作好宣传。
永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3月27日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指引
为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科学佩戴口罩,保护公众健康,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等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33号)精神,制定本指引。
一、不需要佩戴口罩的情形
1.办公、居家、户外(小区、公园、绿地、广场健身步道等),无人员聚集,通风良好的场所;
2.机关企事业单位召开会议,参会人员查验“健康码”为绿码、体温测量正常,会场座位应保持一定间隔距离,尽可能保持良好通风(目前季节不开中央空调);
3.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场所人员(有防尘、食品卫生等特殊职业防护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查验“健康码”为绿码、体温测量正常。
二、需要佩戴口罩的情形
1.有发热、咳嗽、打喷嚏等呼吸道症状的人员;
2.医疗机构就医、陪同及探视人员;
3.乘坐地铁、公共汽车、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厢式电梯,车厢(轿厢)内人员较为密集(指不能保证间隔1米以上距离);
4.汽车站、火车站、地铁站、机场、公共交通工具、餐馆,以及快递、外卖从业人员和社区、单位进出口等场所的工作人员;
5.进入养老院福利院,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培训机构的所有人员;
6.与居家隔离出院康复病人共同生活的人员;
7.境外回国人员(从入境开始到隔离结束)及其密切接触者;
8.会展场所、购物中心、大型商场、超市、影剧院及其他娱乐健身场所、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等场所的工作人员。进入以上场所的其他人员“健康码”为绿码体温测量正常的,可视情佩戴口罩;
9.具有职业暴露风险人员(医务人员、隔离点和口岸工作人员等)的口罩佩戴与防护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注意事项
口罩佩戴前摘除后应洗手。佩戴时注意正反和上下,口罩应遮盖口鼻,调整鼻夹至贴合面部。
一次性使用口罩应限次使用,累计使用时间不超过8小时。不建议对口罩清洗、消毒后长时间重复使用。
各单位可参照本指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