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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众志成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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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0年2月12日(第1217期)

  《永康日报》

  (2019)浙0784民初9928号

  谢金虹:本院受理原告叶汇兵与被告谢金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9)浙0784民初9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判令被告谢金虹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叶汇兵借款本金309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9年12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谢金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0)浙0784民初200号

  浙江省永康市雅斯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花街镇倪宅村水碓山旁。)、池飞龙、池笑维(住永康市古山镇雅溪村下溪池雅溪中路5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8604163812、330722196601033845):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石柱金润文教设备厂与被告浙江省永康市雅斯宝工贸有限公司、池飞龙、池笑维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永康市石柱金润文教设备厂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永康市雅斯宝工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2065823.6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损失自2014年12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池飞龙、池笑维对被告永康市雅斯宝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0年5月21日08时4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5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相关应诉材料请前往法院507办公室领取。

  更 正

  本院2019年11月30日在永康日报第8版中刊登的(2019)浙0784民初7175号,被告为陈政、周锦虹的公告中,其中开庭审理时间为2020年1月29日14时20分更正为开庭审理时间为2020年2月19日14时20分,现因疫情严重再次更正,其中“开庭审理时间为2020年2月19日14时29分”因更正为“2020年4月29日14时”,特此更正。

  本院2019年11月16日在永康日报第8版中刊登的(2019)浙0784民初7577号,被告为王若阳、姚翠华的公告中,因疫情严重,其中“开庭审理时间为2020年2月28日9时30分”应更正为“开庭审理时间为2020年4月29日15时30分”,特此更正。

  本院2019年12月14日在永康日报第4版中刊登的(2019)浙0784民初7656号,被告为李杰荣、林建豪的公告中,其中“开庭审理时间为2020年2月20日14时20分”应更正为“开庭审理时间为2020年4月29日14时30分”,特此更正。

  本院2019年11月16日在永康日报第8版中刊登的(2019)浙0784民初7909号,被告为陈好的公告中,其中“开庭审理时间为2020年2月25日15时40分”应更正为“开庭审理时间为2020年4月29日15时”,特此更正。

  本院2019年11月16日在永康日报第8版中刊登的(2019)浙0784民初8673号,被告为永康市德勋工贸有限公司、童俊杰、章玲玲的公告中,因疫情严重,其中“开庭审理时间为2020年2月28日10时”应更正为“开庭审理时间为2020年4月29日16时”,特此更正。


永康日报 众志成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00008 2020-02-12 永康日报2020-02-1200019;永康日报2020-02-1200021;永康日报2020-02-1200022;永康日报2020-02-1200018;永康日报2020-02-1200017 2 2020年02月1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