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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9年12月28日(第1206期)
《永康日报》
(2019)浙0784民初9537号
姚永生(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黄棠村后宅88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8007221439):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燕与被告姚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本金17.5万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0年4月1日13时5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田晓、应萌芯、支有土、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9)浙0784民初9745号
章勇广、陈丽珍(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西翁村小章店村85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7208020815、330722197307280428):本院受理原告应江明与被告章勇广、陈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应江明起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10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息约43.2万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0年3月30日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5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相关应诉材料请前往法院507办公室领取。
(2019)浙0784民初9441号
永康市慷龙精铸有限公司、李浪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豪强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康市慷龙精铸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浪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撤销被告永康市慷龙精铸有限公司将财产无偿转给第三人的行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0年4月8日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东门五楼,合议庭组成人员:徐露苗、支有土、徐香珍。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9)浙0784民初9746号
郑玲儿(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姚畈村1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211191228):本院受理原告胡剑与被告郑玲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由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0年4月2日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19审判庭西门五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9)浙0784民初9771号
楼正南(住永康市古山镇楼店村民丰路72弄1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805203812):本院受理原告汪汉青与被告楼正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汪汉青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4445元,并要求赔偿自2019年9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损失(注:利息算至起诉之日止为120元);二、判令被告因本案原告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0年3月30日9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5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相关应诉材料请前往法院507办公室领取。
(2019)浙0784民初9899号
林静(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樟塘村樟塘路1弄6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08261914):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欧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由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988元及诉讼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0年4月2日9时2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19审判庭西门五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9)浙0784民初9956号
被告:孙积广,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厚莘村上处5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408272115:本院受理原告朱培娟与被告孙积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44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4月1日9时2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任更生、陈飞和,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9)浙0784民初9555号
应雅莉(住址: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岩后村14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701023664):本院受理原告吕令涯诉被告应雅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20年3月19日10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1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9)浙0784民初9615号
永康市聚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芝英镇雅庄村芝英二期工业区通泰路19号,法定代表人:陈思赛):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布隆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康市聚能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797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归还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20年3月19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1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9)浙0784民初9767号
陈伟阔(住址: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街头村336-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605024515):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诉被告陈伟阔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44331.73,应收保险费2494.53元;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违约金4635.79元(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8年11月13日起暂算至2019年2月20日,此后(违约金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三、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20年3月19日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1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 2019 )浙0784民初9107号
方陈峰:本院受理原告慕仁强与被告方陈峰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称: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4月30日计算至款清之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0年4月2日8时5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8号审判庭(西门4楼),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昕洁、梅凌宵、徐香珍。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9)浙0784民初6762号
被告:王鸫(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7410170016) ,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东路155弄6幢1单元402室:本院受理原告杨秀海与被告王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9) 浙0784民初6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王鸫归还原告杨秀海借款本金人民币6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9年8月9日起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王鸫承担原告杨秀海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500元。上述一、二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王鸫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388元,公告费400元, 合计1788元,由被告王鸫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531办公室领取民事列决书,逾期则视为进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2019)浙0784民初6974号
被告:应鑫(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9108125512), 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上马村百念秤91号:本院受理原告叶王明与被告应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9) 浙0784民初6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由被告应鑫归还原告叶王明借款本金人民币7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9年8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应鑫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950元,由被告应鑫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5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 正
2019年9月21日(第1177期)刊登的《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其中: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伟心诉被告郎徐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徐骏熹、潘倩茜下落不明……应更正为:原告黄伟心诉被告郎徐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郎徐皓下落不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