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9年12月7日(第1199期)
《永康日报》
(2019)浙0784民初9111号
卢美瑶(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11104581):本院受理原告蒋建军与被告胡永、卢美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称:1、依法判令被告胡永、卢美瑶归还原告蒋建军借款本金70万元整,并支付利息(其中60万元从2013年6月15日起,10万元从2013年12月2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0年3月16日08时4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8号审判庭(西门4楼),合议庭组成人员:胡悠悠、王小英、徐香珍。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9)浙0784民初9220号
楼淑贞(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312290626);颜瑶瑶(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803140621):本院受理原告王新妙与被告楼淑贞、颜瑶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称:1、依法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王新妙借款本金6万元,利息从2013年7月27日起按两分计算。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0年3月16日9时1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8号审判庭(西门4楼),合议庭组成人员:胡悠悠、王小英、徐香珍。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9)浙0784民初8565号
梅红辉(住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八字墙村八字墙北区37号):本院受理原告王银涛与被告梅红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二、从2018年8月2日起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为止;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20年3月16日14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3审判庭东门三楼,合议庭组成人员:徐高建、徐香珍、支有土。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9)浙0784民初8819号
被告:陈成卓(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210120312),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永拖路57号11幢402室:本院受理原告王若蛟与陈成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告陈成卓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1、由被告归还原告款项合计46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0年3月18日9时1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7号审判庭开庭审,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2019)浙0784民初9229号
胡宇能(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203060017,住永康市东城街道五金六街34号):本院受理原告徐玲琍与被告胡宇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告胡宇能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0年2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西门四楼18号审判庭开庭审,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2019)浙0784民初8938号
浙江浩福工贸有限公司、胡祖航:本院受理原告应发扬与被告浙江浩福工贸有限公司、胡祖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由被告支付货款234400元,自起诉之日起到归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0年2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6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2019)浙0784民初8490号
胡拥军、胡雄刚(均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胡库上村胡库街520弄88号,公民身份证号分别为:330722197704263816、330722197510203815):本院受理原告姚鎏剑诉被告胡拥军、胡雄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胡拥军归还原告借款247162元和利息(利息从2018年11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判令被告胡雄刚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20年3月9日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1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9)浙0784民初6218号
程永宁(住所地:浙江省住永康市方岩镇派溪村前流路198号,公民身份号码:342724197104137118):本院受理原告程建伟与被告程永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84民初6218号判决书。判令如下:由被告程永宁归还原告程建伟借款9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9年7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程永宁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450元,由被告程永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19)浙0784民初4854号
胡豪放(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溪岸村光明巷6-1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8503214510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84民初4854号判决书,判决如下:判决如下:由被告胡豪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31736.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4963号
王琦琥(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河南二村学南路16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9004291452):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84民初4963号判决书,判决如下:判决如下:由被告王琦琥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赔偿款18041.1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7年11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浙0784民初5054号
方华(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九铃西路1029号508室,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7712030019),巩笑玲(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九铃西路1029号508室,公民身份号码: 330723197705243020):本院受理原告徐秀姿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浙0784民初5054号判决书,判决如下:判决如下:由被告方华,巩笑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徐秀姿借款本金2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9年6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5155号
王剑锋(住永康市东城街道锦江华庭8幢1单元902室):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杜肯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剑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84民初5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王剑锋支付原告江苏杜肯电机有限公司货款14592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利息损失以4592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618元,由被告王剑锋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504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5884号
池飞龙(住永康市古山镇下溪池村雅溪中路5号);程映霞(住永康市古山镇下溪池村雅溪中路5号);封涛(住永康市东城街道桃源路一弄8号1单元502室):本院受理原告吴英敏与被告池飞龙、程映霞、封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784民初5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池飞龙归还原告吴英敏借款1366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9年7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封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吴英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9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7494元,由被告池飞龙负担,由被告封涛负连带责任。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504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新0784民初6060号
章康君(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城塘新村102 号, 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5405191446):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锦腾与被告章康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84民初60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章康君归还原告吕锦腾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自2015年7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价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160元,由被告章康君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52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