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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9年11月30日(第1197期)
《永康日报》
(2019)浙0784民初8798号
被告:陈新炉,男,195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永康市象珠镇白窖岭村椒坑椒川路14号。被告:池春联,女,195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永康市象珠镇白窖岭村椒坑椒川路14号:本院受理原告胡海燕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称:1、由被告陈新炉、池春联归还原告借款9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6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20年3月2日9时,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三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9)浙0784民初9087号
被告:杨金妹,女,1982年4月3日出生,苗族,户籍所在地:永康市唐先镇中山村中山南路77号:本院受理原告胡永庆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称: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由原告胡永庆抚养,抚养费共同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20年3月2日10时,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三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9)浙0784民初7175号
陈政、周锦虹:本院受理原告朱美爱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0年1月29日14时2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五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9)浙0784民初8704号
黄建荣(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金城路179弄2幢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202042815):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丰润电器厂与被告黄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0年3月4日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5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相关应诉材料请前往法院507办公室领取。
(2019)浙0794民初5960号
陈好(住永康市石柱镇前锦村下陈200号):本院受理原告杨发军与被告陈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94民初59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陈好支付原告杨发军货款2745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86元,由被告陈好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