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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付”了

  双倍工资

  □记者 王靖宁 通讯员 章洪村

  本报讯 近日,李某向市劳动仲裁院投诉,要求我市某企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内的双倍工资。

  李某于今年2月10日进入该企业工作,后于6月10日离职,而双方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为5月10日,即该企业未在法律规定的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上述企业应当向李某支付从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5月9日期间内的双倍工资。

  市劳动仲裁院提醒,非因劳动者原因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律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永康日报 时政新闻 00003 2019-11-09 永康日报2019-11-0900008;永康日报2019-11-0900009 2 2019年11月09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