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非居民用水拟超定额累进加价
分三档,实施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 王导 通讯员 蒋译萱
本报讯 8日,市发改局就《永康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悉,该《意见》拟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旨在进一步促进城镇节约用水,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和用水定额的引导作用。
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把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按年用水量分为三档,与居民阶梯式水价制度相类似,超额越多水价越高。其中第一档:在核定额度以内的,执行现行供水价格标准;第二档:超过核定额度30%(含)以下的,超过部分在现行供水价格基础上加价0.5倍缴纳;第三档:超过核定额度30%以上的,超过部分在现行供水价格的基础上加价1倍缴纳。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的“两高一剩”行业企业实行用水定额管理,第二档和第三档分别加价0.6倍和1.2倍缴纳自来水费。
公开征求意见显示,实施范围为全市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对具备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条件的非居民用水户,由供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取水定额标准,每年对用水户年用水量进行核定。供水企业根据供水主管部门对用水户核定的用水额度,按规定标准对用水户收取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超定额累进加价计费以年作为一个计量缴费周期。一个周期结束后,对超定额水量部分按照加价标准收取加价费用。不过,用水户因投资、产值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可以对年用水量进行重新核定。
值得注意的是,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为公共供水基本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附加费用。
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也将“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记者了解到,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将率先在条件较为成熟的用水户以及重点行业、用水大户实行,分步实施,有序推行。
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定额标准由国家及省市制定统一标准,定额方式不仅科学而且更加公平。较之前的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除了用水量标准发生了变化,水价计算不但变了,而且倍数降低了,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