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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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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9年9月23日(第1178期)

  《永康日报》

  (2018)浙0784民初7927号

  李维新(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前黄村316号。公民身份证号:330722196810174054)、李维民(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前黄村412号。公民身份证号:330722197110234030)、裘笑宜(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前黄村316号。公民身份证号:330722196608208222)、徐清晓(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松石路北弄1幢3号。公民身份证号:330722197607290425):你们就(2018)浙0784民初792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本院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多次邮寄送达,你方都拒不签收,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缴费通知书以及上诉状副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费用金额:41200元),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审理。收款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财政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分行。收款账号:6228400387459873160。上诉人的诉求:1、请求依法撤销永康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4民初7927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

  (2019)浙0784民初3632号

  应弘耿(公民身份证号330722198004152116)、程莺燕(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003223621):本院对原告鲁小爱与被告应弘耿、程莺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784民初36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浙0784民初3659号

  陈峰(住永康市花街镇定桥村88号):本院受理原告卢笑玲与被告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84民初3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陈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卢笑玲借款8000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陈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浙0784民初5500号

  林吴(住永康市黄成里村前宅48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根飞、王招球、林吴、张郎、黄玲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84民初55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浙0784民初3414号

  浙江省永康市银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毫塘村,法人代表:应宇阳):本院受理原告朱军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84民初3414号判决书。判令如下:由浙江省永康市银河电器有限公司支付朱军勇货款476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浙江省永康市银河电器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9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390元,由浙江省永康市银河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19)浙0784民初3452号

  被告:王永继,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象珠镇象珠二村牌坊巷6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609067139: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84民初3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王永继归还原告王晓勇借款188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王永继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浙0784民初4076号

  被告:金香菊,女,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永康市唐先镇唐先三村永安小区40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311067924:本院受理原告施华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84民初40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金香菊归还原告施华山借款39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000元利息从1997年4月23日起按月利率2%;其中2000元利息从1997年7月29日起按月利率2%;其中36000元利息从1999年4月16日起按月利率1.5%,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金香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900元,由被告金香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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