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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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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9年6月3日(第1147期)

  《永康日报》

  (2019)浙0784民初3658号

  黄笑梅、朱家璧、朱小宇:本院受理原告叶福进与被告朱定一、黄笑梅、朱家璧、朱小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9年9月2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8号审判庭(西门4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9)浙0784民初3212号

  夏吕荣(住所地为: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大园东村198号,身份证号为:33072219781214403X):原告童险峰与被告夏吕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20000元正人民币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9年9月4日9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刘婷婷、胡军敏、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9)浙0784民初3660号

  胡英俊(住所地为: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古山一村小溪沿路98弄12号,身份证号为:330722198108104012):原告陈子星与被告胡英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钢管货款110303.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9年9月4日10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1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舒宁、胡军敏、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9)浙0784民初3911号

  陈华彬(住所地为: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前陈村球川91号,身份证号为:330722197812044557):原告徐月红与被告陈华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6399.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9年9月5日9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徐廉球、胡军敏、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9)浙0784民初3452号

  王永继: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由被告王永继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9年9月3日9时4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9)浙0784民初4076号

  金香菊:本院受理原告施华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由被告金香菊归还原告借款39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其中1000元从1997年4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其中2000元利息从1997年7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其中36000元从1999年4月16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9年9月3日9时2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9)浙0784民初2757号

  程丽珍(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胜利街87号1509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502183442):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丽珍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程丽珍立即向原告归还透支款本金138643.35元,并支付利息5867.74元,违约金8067.18元(已算至2015年12月1日止,之后的利息和违约金继续按贷记卡合约约定计算方法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9年9月11日10时2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五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审判。

  (2019)浙0784民初2833号

  姚跃峰(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黄棠村后宅10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03041433):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姚跃峰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姚跃峰向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透支款本金4940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3月17日止的利息为557.12元,违约金为1085.43元,自2019年3月18日起利息和违约金继续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方法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姚跃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9年9月11日9时2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五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审判。

  (2019)浙0784民初2874号

  田小凤(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王慈溪村慈溪东路三弄15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412148424)、王裕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王慈溪村慈溪东路三弄15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105268219):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小凤、王裕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返还垫付款人民币44134.21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5398.17元(暂按垫付款的日利率的万分之六从垫付之日的第二日起计算至2019年2月22日止,此后要求按此标准计算至代偿款结清之日止);以上一、二两项共计49532.38元;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本次诉讼而支付的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9年9月11日8时5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五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审判。

  (2019)浙0784民初3960号

  被告:陈志强(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509080038)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安居小区19幢1单元301室:本院受理原告程正秋与被告陈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9月5日14时1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2019)浙0784民初3632号

  程莺燕(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003223621):本院受理原告鲁小爱与被告应弘耿、程莺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9年9月10日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8号审判庭(东门四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9)浙0784民初4044号

  胡静雅(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61014004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被告胡静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9年9月10日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张丽英、吕文广、李晶,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5号审判庭(东门三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9)浙0784民初492号

  陆进(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03072116):本院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被告陆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84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浙0784民初643号

  郑玲儿、徐康健:本院对原告原告舒慧力与被告郑玲儿、徐康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784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郑玲儿归还原告舒慧力借款42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6年12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舒慧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67元,由被告郑玲儿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浙0784民初96号

  永康奥映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电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永康奥映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157号

  应倬:本院受理原告叶雄灯与被告应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84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应倬支付原告叶雄灯货款人民币36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9年1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275号

  楼晓威(住永康市东城街道金城路808弄3幢1号3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103201416、倪可欣(住永康市东城街道金城路808弄3幢1号3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40608822X):原告王炎峰与被告楼晓威、倪可欣、胡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84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楼晓威归还原告王炎峰借款7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6年12月3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楼晓威归还原告王炎峰借款1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7年1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由被告楼晓威归还原告王炎峰借款17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7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四、由被告楼晓威支付原告王炎峰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万元。上述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项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五、由被告胡文杰对上述第二、第三、第四项款项及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4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王炎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400元,由被告楼晓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1130号

  被告:应岳阳(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511084315);被告(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510153649)同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古竹畈村152号:本院受理原告杨成密与被告应岳阳、陈月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9)浙0784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2019)浙0784民初113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52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784民初9097号

  陈忠华、黄旭美:本院受理原告江利根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90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陈忠华、黄旭美支付原告江利根货款4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8年10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00元,由被告黄旭美、陈忠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784民初9554号

  周天增:本院受理原告金云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95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周天增归还原告金云峰借款2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周天增支付原告金云峰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上述一、二项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550元,由被告周天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784民初9578号

  黄小钟: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95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黄小钟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透支款本金89457.95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其他费用(均按信用卡合约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但总额不超过年利率24%)。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共3356元,由被告黄小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784民初9584号

  金苏燕: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9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金苏燕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透支款本金99761.06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均按信用卡合约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但总额不超过年利率24%)。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共3354元,由被告金苏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784民初9990号

  应增华:本院受理原告朱有溪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99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应增华支付原告朱有溪货款14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8年1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预收受理费526元,应收取16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63元,由被告应增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784民初10196号

  施春江、胡利翠: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童仕达工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10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施春江、胡利翠支付原告永康市童仕达工贸有限公司货款2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8年12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700元,由被告胡利翠、施春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浙0784民初1584号

  吕环山:本院受理原告胡晓明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84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胡晓明与被告吕环山2018年6月12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二、由被告吕环山退还原告胡晓明租金3562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9年2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晓明负担70元,由被告吕环山负担36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浙0784民初1679号

  吕环山:本院受理原告周立新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84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周立新与被告吕环山2018年6月12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二、由被告吕环山退还原告周立新租金2699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自2019年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立新负担67元,由被告吕环山负担25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浙0784民初3034号

  应鹏(住永康市东城街道望春东路21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810281436):原告翁俏与被告应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84民初3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应鹏归还原告翁俏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应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10530号

  曹永豪:本院受理原告胡汉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10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曹永豪归还原告胡汉阳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9月11日起,按月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曹永豪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8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880元,由被告曹永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5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提  醒

  刊于2019年5月11日永康日报的第1138期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案件2019浙0784民初3054号的开庭时间应为2019年8月13日9时00分,特此提醒。


永康日报 广而告之 00008 2019-06-03 永康日报2019-06-0300007;永康日报2019-06-0300008;永康日报2019-06-0300009;永康日报2019-06-0300006;永康日报2019-06-0300005 2 2019年06月03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