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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一”出游

  带上法律攻略

  网友:

  “五一”准备带孩子出去走走,开阔下眼界。能否与我们说说出游时需要注意的法律知识,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浙江华溪律师事务所周英姑律师:

  出游应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出行结伴搭车也需谨慎,驾驶人要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确保同乘人的安全。好意“搭乘”他人并不是免责的理由,一旦发生事故,仍要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好签订书面风险协议,对于费用、责任分担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网友:

  跟团旅游呢?

  浙江华溪律师事务所周英姑律师:

  跟团旅游,首先注意合同签订事项。约定哪些权利义务,是否存在霸王条款。

  网友:

  有一次,我们报团去泰国旅游,但因客户临时要过来,就把名额让给父母,可是旅行社不同意,这是为什么?

  浙江华溪律师事务所周英姑律师:

  这个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可以把合同权利义务转让,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除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内,旅游者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旅行社有正当理由的可以拒绝。如登山探险,漂流滑雪等对人身条件有要求的,或者涉嫌刑事案件限制出境的,更换人员会延误行期等情况不宜随意换人的。

  网友:

  我们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旅行社应否赔偿吗?

  浙江华溪律师事务所周英姑律师:

  我国《旅游法》第81条规定:“突发事件或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做出妥善安排。”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后果该法第70条第3款明确规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网友:

  出境旅游,如果因自身的不文明行为受到惩罚,是否可以寻求当地使领馆的帮助?

  浙江华溪律师事务所周英姑律师:

  出游前需要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风俗禁忌,以免被处罚。必要时可寻求领事帮助,由于使领馆官员在当地没有行政权和执法权,不能干预驻在国有关部门的行政和司法行为,因此不能保证相关工作能够完全满足诉求。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身权利,使领馆可以应要求提供有关律师、翻译的名单供选用,并在职责范围内提供协助,所涉费用由游客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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