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9年3月25日(第1124期)
《永康日报》
(2019)浙0784民初1501号
胡红领(住永康市西城街道下田园村2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01022362X):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红领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胡红领向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透支款本金49979.92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1月1日止的利息为3380.96元,违约金为1749.10元,自2019年1月2日起利息和违约金继续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方法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胡红领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9年7月10日15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五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审判。
(2019)浙0784民初1208号
舒鹏(住所地为: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前杭村环村路23号;身份证号:330722197911113810):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舒鹏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一、判令舒鹏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172139.05元及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合计229935.59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9年6月27日9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刘婷婷、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9)浙0784民初1210号
卢关(住所地为: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儒堂头村芝儒路62号;身份证号:330722197310194715):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卢关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卢关支付信用卡透支卡102722.75元及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分期手续,合计142927.87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9年6月27日10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刘婷婷、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9)浙0784民初1393号
徐妙月(住所地为: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古山四村经纬东路100号,公民身份证号为:330722195807244045):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妙月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成员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一、请求依法判令由被告向原告归还欠款本金16591.42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1月1日止的利息为1848.68元,违约金为1866.73元,自2019年1月2日起的利息以所欠透支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1元,最高500元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9年6月28日9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胡军敏、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9)浙0784民初1539号
永康市锦昇金属制品厂(住所地为: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雅庄村龙青山30号;经营者:李俊):原告永康市第六人民医院与被告永康市锦昇金属制品厂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一、判令被告永康市锦昇金属制品厂支付原告医疗费4328.8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判令被告永康市锦昇金属制品厂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9年6月27日14时1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刘婷婷、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9)浙0784民初130号
陈红芳:本院受理原告张美清与被告陈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审理日期为2019年6月11日10时00分,开庭地点在第19审判庭西门五楼,合议庭组成人员:舒宁、徐香珍、吕远征。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9)浙0784民初1319号
李建宁(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钻石小区C幢1单元501室):本院受理原告陈美菊与被告李建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李建宁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5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9年7月10日9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19审判庭西门五楼,合议庭组成人员:舒宁、吕远征、徐香珍。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9)浙0784民初1408号
朱英丽(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木长降村2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804144021):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告朱英丽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72095.59元及利息、滞纳金(违约金)【截止2018年7月20日利息为21258.71元,滞纳金(违约金)为6879.25元;之后利息根据欠款总金额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至履行完毕】,合计100233.5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9年6月27日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18审判庭西门四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9)浙0784民初1561号
章亮(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华村蓝天西路14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408181715):本院受理原告王金有与被告章亮、第三人永康市城西新区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一、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1月25日签订的《厂房转让协议》有效,并确认座落于永康市城西新区华村华梅路100号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归原告所有;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9年6月25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4审判庭(东门三楼),审判人员为陈飞峰、任更生、吕志武。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9)浙0784民初437号
应晓英(住址为: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黄溪滩村25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09035324):本院受理原告黄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1、由你归还原告借款34338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91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从2017年3月3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9年6月26日10时30分,地点为本院龙山人民法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9)浙0784民初1390号
方晓峰、朱丽青(住址均为:江省永康市龙山镇四路口中村中山路59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7212225717、330722197208305749):本院受理原告陈建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1、由你们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其中30万元从2016年2月17日起算,10万元从2017年1月26日起算);2、由你们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9年6月26日9时30分,地点为本院龙山人民法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9)浙0784民初1425号
周鹏飞(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新竹村富新路4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612096474):本院受理原告黄旭东与被告周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5万元、利息(利息从2018年10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2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9年6月28日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18审判庭西门四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9)浙0784民初1089号
被告:陈金义,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永康市象珠镇杏里村颖川北路3弄81号:本院受理原告吴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由被告陈金义归还原告借款247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9年6月26日10时1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9)浙0784民初1549号
被告:成汉超,男,195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永康市唐先镇石湖坑村隔山小区22号:本院受理原告陈利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由被告成汉超归还原告借款125049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8年9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由被告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诉讼代理费15000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9年6月26日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9)浙0784民初1582号
被告:施彦亮,男,195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永康市唐先镇唐先一村庄塘口一弄9号;被告:王苏英,女,1956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永康市唐先镇一村庄塘口一弄9号:本院受理原告施彦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由被告施彦亮、王苏英归还原告借款36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8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9年6月26日上午9时4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9)浙0784民初802号
陈俊伟(住址为: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后岗头村130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9010285534):本院受理原告应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要求判令:由你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800元,并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9年7月1日9时30分,地点为本院龙山人民法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8)浙0784民初7760号
孙积广(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厚莘村上处5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408272115)、孙冬儿(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厚莘村上处5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312192129):本院对原告陈王东与被告孙积广、孙冬儿、孙晓依、吕佩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77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浙0784民初1145号
朱文伟(住浙江省武义县桐琴镇塔山村车门头环村路3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8411172399):原告章战勇与被告金华市创天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朱文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84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方思晨归还原告吴梦莎借款96000元,上述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由被告朱文伟支付原告章战勇货款881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9年1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朱文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1157号
陈根华(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久居新城西区1幢1单元1502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陈根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84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根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透支款92176.87元,并支付利息、还款违约金(利息、还款违约金从2018年3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2月15日止;其余利息从2019年2月16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根华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504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3071号
胡志华、潜惠红:本院受理原告沈洁与被告胡志华、潜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7717号
永康市瑞图五金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方岩镇派溪工业区嘉盛路2号):本院在原告罗万珍与被告永康市瑞图五金制品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7717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784民初8241号
杨潜、凌燕:本院受理原告郎晓峰与被告杨潜、凌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8349号
被告:孙晓威,男,1995年3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9503282112),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厚莘村上处57号:原告永康市博创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积广、孙冬儿、孙晓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4民初8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孙积广、孙冬儿支付原告永康市博创轴承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3804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8年10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永康市博创轴承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7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5270元,由被告孙积广、孙冬儿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784民初8594号
潜惠红、胡志华(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千锦路222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6612010024、330302196312140874):本院在原告李良叶与被告潜惠红、胡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8594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784民初8702号
永康市后孙威达机械厂、孙积广:本院受理原告胡超完与被告永康市后孙威达机械厂、孙积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9068号
黄月华(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城南路61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205040423)胡利民(住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大后村前三房7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51104431X):原告裘联合与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黄月华、胡利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字第90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裘联合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人民法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18)浙0784民初9378号
方思晨(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下宅方村28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407308220):原告吴梦莎为与被告方思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9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方思晨归还原告吴梦莎借款96000元,上述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600元,由被告方思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9503号
胡伟能,男,1983年4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8304137911),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石桥头村永石桥路4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光亩、刘声与被告胡伟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9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胡伟能支付原告邓光亩、刘声工资人民币22225元,款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胡伟能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52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784民初9505号
胡伟能,男,1983年4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8304137911),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石桥头村永石桥路4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志学与被告胡伟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9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胡伟能支付原告朱志学工资人民币29216元,款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胡伟能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52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784民初9903号
被告:方洪(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07248232),住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倪宅村牌楼下自然村1弄96号:本院受理原告王孟雄与被告方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8)浙0784民初9903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52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784民初9696号
被告:永康市西城梦涵铝合金门窗店,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飞凤路71号,经营者李小兵:本院受理原告舒奔放与被告永康市西城梦涵铝合金门窗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8)浙0784民初9696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52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784民初9738号
被告:浙江春秋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灵石路277号第一幢2楼,法定代表人陈聪: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玮信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春秋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8)浙0784民初9738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52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784民初8627号
被告:胡荣,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永康市唐先镇大后村中路1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07177519:本院受理原告黄方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8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胡荣归还原告黄方剑借款1万元及利息(从2018年5月3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36元,由被告胡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784民初10149号
被告:王韬,男,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象珠镇柳墅村文亭小区2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05026418:本院受理原告徐子南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10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王韬归还原告徐子南代偿款46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8年12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784民初8746号
被告:徐东亮,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光瑶村环村路27号-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612222616:原告盛朝红与被告徐东亮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4民初87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徐东亮归还原告盛朝红代偿款人民币2236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8年8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6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64元,由被告徐东亮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