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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9年3月5日(第1115期)
《永康日报》
(2018)浙0784破19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受理了永康市安宁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并已指定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永康市安宁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永康市安宁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永康市安宁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19年4月1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19年4月26日10时40分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审判庭(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东门审判楼四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入场时间为10时20分至10时40分。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永康市总部中心金同大厦4楼(东),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邮编:321300,联系电话:15888905959、13566752972
(2018)浙0784破20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申请,依法受理了永康市宏昇机床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已指定永康天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永康市宏昇机床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永康市宏昇机床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资产。永康市宏昇机床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资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19年5月14日8时40分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审判庭(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入场时间为8时30分至8时40分,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是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书。债权申报地址:永康天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望春东路90号六楼;联系电话:13575697576、13819905115。
(2018)浙0784破21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申请,依法受理了浙江鑫明达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已指定永康天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浙江鑫明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浙江鑫明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资产。浙江鑫明达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资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19年5月14日9时40分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审判庭(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入场时间为9时10分至9时40分,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是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书。债权申报地址:永康天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望春东路90号六楼;联系电话:13575697576、13819905115。
(2018)浙0784破22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申请,依法受理了永康市富尼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已指定永康天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永康市富尼电器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永康市富尼电器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资产。永康市富尼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资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19年5月14日10时40分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审判庭(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入场时间为10时10分至10时40分,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是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书。债权申报地址:永康天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望春东路90号六楼;联系电话:13806770802、18757630540。
(2018)浙0784破23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申请,依法受理了永康市大方机电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已指定永康天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永康市大方机电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永康市大方机电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资产。永康市大方机电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资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19年5月15日8时40分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审判庭(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入场时间为8时30分至8时40分,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是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书。债权申报地址:永康天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望春东路90号六楼;联系电话:13575697576、13819905115。
(2018)浙0784破24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申请,依法受理了永康市奥久工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已指定永康天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永康市奥久工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永康市奥久工具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资产。永康市奥久工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资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19年5月15日9时40分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审判庭(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入场时间为9时10分至9时40分,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是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书。债权申报地址:永康天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望春东路90号六楼;联系电话:13867995956、13858924857。
(2018)浙0784破25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申请,依法受理了永康市锦翰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已指定永康天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永康市锦翰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永康市锦翰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资产。永康市锦翰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资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19年5月15日10时40分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审判庭(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入场时间为10时10分至10时40分,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是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书。债权申报地址:永康天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望春东路90号六楼;联系电话:13806770802、18757630540。
(2018)浙0784民初8619号
徐跃琴(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501141021)、陈其红(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202022313):本院对原告陈位发与被告徐跃琴、陈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86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784民初8836号
宋建中(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龙川西路三弄11幢1单元501室,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6604302317):本院受理原告黄霞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88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宋建中支付原告黄霞欠款292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8年10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宋建中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宋建中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8164号
程福宁(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派溪村市基路132弄7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410153611):原告吕恒瑶与被告程福宁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4民初8164号判决书。判令如下:由被告程福宁归还原告吕恒瑶代偿款人民币204803.0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8年9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程福宁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7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772元,由被告程福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18)浙0784民初6708号
胡志辉(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雪塘村富康路31-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802013815)、应丽婷(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雪塘村富康路31-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201296420):原告永康市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志辉、应丽婷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4民初6708号判决书。判令如下:一、由胡志辉、应丽婷支付永康市包装有限公司定作款310644.28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由胡志辉、应丽婷支付永康市包装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200元;上述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胡志辉、应丽婷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15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558元,由胡志辉、应丽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18)浙0784民初7511号
胡伟明(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可投胡村4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005033610):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4民初7511号判决书。判令如下:一、由胡伟明归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代偿款43416.23元,支付保费3483.27元,合计46899.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损失从2017年5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胡伟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46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400元,合计1876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负担438元,由胡伟明负担14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18)浙0784民初7685号
沈丽华(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后沈村25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608314548):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丽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4民初7685号判决书。判令如下:由被告沈丽华归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46390.18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自2017年7月17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违约金自2017年8月17日起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5%收取,最低1元,最高500元,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息、违约金总额以年利率24%为限)。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沈丽华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元,由被告沈丽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18)浙0784民初7921号
徐灵彬(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下徐店村环村南路81-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707014537):原告陈超与被告徐灵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4民初7921号判决书。判令如下:由徐灵彬对王东拖欠陈超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3年5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315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如徐灵彬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18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0588元,由徐灵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18)浙0784民初8043号
被告:卢新洪,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唐先镇里岭脚村33号。身份号码:330722197009306933: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8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卢新洪归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款本金46520.48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均按贷记卡合约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但总额不超过年利率24%)。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卢新洪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1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514元,由被告卢新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784民初7821号
金洲、胡红丽、吕振法(住址分别为: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四路口中村宅耳塘自然村39号、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下宅口村塘游街128号、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下宅口村塘游街128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8706125710、330722196510065710、330722196904104022):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4民初78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金洲归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利息从2018年6月21日起按月利率6.8875‰计算至2018年8月23日止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8.87元,罚息从2018年8月24日起按月利率10.3312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复息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0.33125‰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上述总额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由被告金洲承担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三、由被告胡红丽、吕振法对上述第一、第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金洲、胡红丽、吕振法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90元,保全费15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6340元,由被告金洲负担,由被告胡红丽、吕振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诉讼费用2374元,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专户名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营业中心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
(2018)浙0784民初7825号
黄真见(住址为: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贾处村2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601315310):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4民初78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由你归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利息从2018年6月21日起按月利率6.92375‰计算至2018年6月29日止并扣除已支付的0.08元,罚息自2018年6月30日起按月利率10.38562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复息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0.38562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你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2774元,由你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诉讼费用2374元,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专户名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营业中心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
(2018)浙0784民初8751号
应晓英(住址为: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黄溪滩村25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0903532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4民初87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由被告你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61000.38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算至2019年2月17日止利息为23216.51元、违约金为7604.05元,此后利息按合约中约定的日利率万分之五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但利息、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你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5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2256元,由被告你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诉讼费用1856元,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专户名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营业中心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
(2018)浙0784民初8753号
吕新忠(住址为: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西溪村横街3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0626511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4民初87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由你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9706.49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算至2016年9月22日止利息为22036.43元、违约金为14727.34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即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但上述利息及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你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93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4336元,由你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诉讼费用3936元,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专户名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营业中心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