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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节期间我市收缴

  烟花爆竹183件

  □记者 叶宁 通讯员 吕倍思

  本报讯 为了让孩子体验燃放烟花的“刺激”,近日,家住芝英镇芝英六村的范女士夫妇,带着两个孩子一起来到缙云壶镇,花费百余元挑选购买了一些烟花。当晚7时许,夫妻俩又带着孩子在家门口燃放了锥形的立式烟花,以及可手持的“穿天猴”等。

  接到市民举报后,我市警方前往现场调查。在核查过程中,在范女士家缴获了未用完的烟花10余袋,其中还有72支“穿天猴”烟花。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范某俩夫妇分别被行政处罚300元。

  今年春节期间,我市全市范围内延续2015年《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相关规定,全面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截至18日,我市警方依法查处了18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事件,行政处罚21人,收缴烟花爆竹18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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