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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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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9年1月5日(第1099期)

  《永康日报》

  (2018)浙0784民初9554号

  周天增:本院受理原告金云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由被告周天增归还原告借款2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14日起按月利息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由被告周天增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9年4月7日上午9时4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浙0784民初9885号

  王佐君:本院受理原告金鹏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由被告王佐君支付原告货款1093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9年4月7日上午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浙0784民初10227号

  姚梦宜(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黄棠村前园15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05201423);谭华兰(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华村261号,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8111172221);姚伟周(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黄棠村前园15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11251419):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被告姚梦宜、姚赟、应武君、谭华兰、姚伟周、周桃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姚梦宜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3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暂算至2018年11月26日为159364.78元)。逾期利息自2014年12月27日起按年利率14.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并扣除已支付的逾期利息2191.22元;2、判令被告谭华兰、姚伟周、周桃美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判令被告姚赟、应武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9年4月8日上午9时2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18审判庭西门四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8)浙0784民初9578号

  黄小钟: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由被告黄小钟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89457.95元及利息、违约金(截止2018年7月20日利息为17738.84元,违约金为16572.05元;之后利息以欠款总额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分期手续费6396.70元、其他费用2663.15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9年4月8日上午9时4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浙0784民初9584号

  金苏燕: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由被告金苏燕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99761.06元及利息、违约金(截止2018年7月20日利息为17551.43元,违约金为13549.58元;之后利息以欠款总额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及分期手续费1835.58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9年4月8日上午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浙0784民初9393号

  项华军、杨梅青:本院受理原告吕虹艳与被告项华军、杨梅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9年4月10日上午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8号审判庭(东门4楼),审判人员为施旭星、吕志武、吕远征。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8)浙0784民初9758号

  胡环宇: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环宇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9年4月10日上午9时2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8号审判庭(东门4楼),审判人员为施旭星、吕志武、吕远征。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8)浙0784民初9591号

  被告:俞天海,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端头村6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20622283X: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告俞天海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俞天海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61955.7元及利息、违约金(截止2018年7月20日利息为19481.78元,违约金为9138.94元;之后利息根据欠款总金额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至履行完毕)、分期手续费4588元,合计95164.42元;二、由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19年4月12日上午9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倪振星、任更生,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浙0784民初10381号

  被告:孙莹莹(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80812572X),住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张溪头村张川南路西巷127号:本院受理原告陈长城与被告孙莹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由被告支付货款三万元,并赔偿因拖延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从2016年1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4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8号审判庭开庭审,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2018)浙0784民初9671号

  被告:李林耿,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溪坦村溪北10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210032617:原告应鹏平与被告李林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3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19年4月12日上午9时1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倪振星、任更生,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6)浙0784民初5970号

  应军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你、李胜束、朱静、应红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审理日期为2019年4月18日上午9时0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夏官庭、陈飞和,开庭地点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8)浙0784民初9638号

  钱艳(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潜村潜村西路2弄12号);陈倬郎(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安居小区19幢1单元301室):本院受理原告武义县白洋佳丽喷漆厂与被告钱艳、陈倬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钱艳、陈倬郎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加工费25537.66元及利息(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9年4月24日上午10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19号审判庭西门五楼,合议庭组成人员:舒宁、徐香珍、应萌芯。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8)浙0784民初9794号

  永康市东城惠佳水暖器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长城村金碧路50号(靠东3间),责任人:吾高星】: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芝英镇球川幼儿园与被告永康市东城惠佳水暖器材经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永康市东城惠佳水暖器材经营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人民币20000元并赔偿利息(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9年4月24日上午8时5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19号审判庭西门五楼,合议庭组成人员:舒宁、徐香珍、应萌芯。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8)浙0784民初10415号

  永康市西城雷茂五金工具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城西新区花街东大道99号B3-2-(1)幢厂房,责任人:陈国茂】:本院受理原告吴勇与被告永康市西城雷茂五金工具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被告永康市西城雷茂五金工具厂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款419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经营者陈国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9年4月24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19号审判庭西门五楼,合议庭组成人员:舒宁、徐香珍、应萌芯。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8)浙0784民9570号

  被告:辛颜敏(住永康市西城街道花川村后山沿41-13号,公民身份号码:410326198108213722)、姚朱胜(住永康市西城街道花川村后山沿41-1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011168212):本院受理原告备胎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辛颜敏、姚朱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48864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823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9年4月25日14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五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8)浙0784民初9226号

  被告:李锦超,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唐先镇前山村20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205077912:本院受理原告吴英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9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李锦超归还原告吴英姿借款1298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1万元利息从2017年10月1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锦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784民初6649号

  施陶钧、朱丽:本院受理原告李学炯诉你与被告施陶钧、朱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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