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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无欠薪 我们在行动
我市重拳出击 严厉打击欠薪和恶意讨薪
近日,为深入推进“永康无欠薪”建设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市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对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及其他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通过专项检查,我市将全力实现2019年春节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群体性事件得到妥善处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及时移交司法处理,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
案情分析
企业主恶意欠薪被判刑
胡某今年61岁,西城街道人,在我市某工业区经营一家汽配厂。
近年来,由于胡某沉迷赌博,在输掉了近千万元之后,汽配厂日常经营难以维持,员工的工资也无法结算,为躲避员工的追讨,胡某选择出逃。去年6月,市劳动监察大队将案件线索移交给市公安局。
民警通过调查该汽配厂员工资料和劳动部门相关资料等发现,胡某拖欠厂内12名员工工资26万余元。随后,胡某在湖北监利被警方抓获归案,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胡某被法院依法判处1年零两个月的有期徒刑。
员工恶意讨薪被行政处罚
9月25日,我市某建筑工地有两名务工人员爬上塔吊讨薪,市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与市公安局民警立即赶往现场进行调解处置。
经了解,两名讨薪者为该工地的砌砖工,因工价上存在争议,多次找包工头协商未果,遂采取极端方式讨薪。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劝说,两人才从塔吊上下来,通过调解协商,最终包工头支付了这5名工人的工资。事后江南街道派出所工作人员对这5名工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对爬塔吊讨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两名务工人员作出了行政拘留6日的行政处罚。“早知道是这种结果,我一定不用这种方式讨薪。”得知处罚结果后,两名务工人员追悔莫及。
群体性欠薪案件调解后得到妥善解决
9月29日,市劳动监察大队了解到我市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立即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赶赴现场了解情况。
经了解,该公司因经营状况不景气导致欠薪问题,市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要求该单位立即核对劳动者工资,经该单位与员工双方共同确认,该单位共拖欠刘恒等19名员工工资共计58652.4元。
随后,工作人员与企业主、员工方进行协商工资支付方案,并严肃告知企业主欠薪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该企业主权衡利弊后,积极筹备资金,将其名下的一辆私家车变卖后抵偿员工工资,一次性足额支付了所有员工工资。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第四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浙江省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相关责任主体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一)拖欠工资时间达到或者超过2个工资支付周期或者拖欠工资总额达到或者超过50万元的;
(二)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移送公安侦办的;
(三)伪造、变造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或提供虚假工资考勤记录的;
(四)其他因拖欠工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记者有话说
维护务工者合法权益
共同构建和谐企业
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劳动关系中,企业应从各方面入手,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完善日常管理方式,规范用工行为,防止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发生。
对于务工人员而言,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可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一、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二、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碰到拖欠工资等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千万不能采取爬楼、堵路等过激行为和暴力等手段,一定要依靠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否则,一时冲动不但于事无补,还有可能因触犯刑律被追究责任。
值得肯定的是,在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近几年来,我市劳动者投诉企业拖欠、克扣工资的比例在大幅下降,劳动者们也进一步增强了缴纳社会保险的意识,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加。同时,企业管理层的意识也有了明显提高,主动规范签订劳动合同,避免劳动用工风险。
□记者 王靖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