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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8年12月12日(第1090期)

  《永康日报》

  (2018)浙0784民初6267号

  颜学良(住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颜宅村40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01238813 ):本院受理原告武义锐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颜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6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颜学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义锐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38347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8年7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价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6元(已预交3266元),公告费400元,共计3466元,由被告颜学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5875号

  应明、丁娟娟(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西村16号,公民身份号码:362302197204150030,36233119840406

  052X。):原告胡海波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4民初5875号判决书。判令如下:由被告应明、丁娟娟归还原告胡海波借款7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8年7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应明、丁娟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5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2150元,由被告应明、丁娟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18)浙0784民初6087号

  陈玉桂(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后塘弄一村后塘南路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7196904010423):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4民初6087号判决书。判令如下:一、由陈玉桂归还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款本金18988.23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3月1日止的利息为2543.68元,违约金为3361.64元,自2018年3月2日起的利息以所欠透支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最低1元,最高500元,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利息、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按月利率2%计算所得),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陈玉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22元,公告费400元,共计822元,由陈玉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18)浙0784民初6122号

  舒鹏、徐银涓(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前杭村环村路2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911113810、362302197802092

  045):原告黄志杰与被告舒鹏、徐银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4民初6122号裁定书、判决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杰撤回对被告徐银涓的起诉。判决如下:由被告舒鹏归还原告黄志杰借款1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8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4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舒鹏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14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舒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18)浙0784民初6476号

  舒鹏、徐银涓(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前杭村环村路2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911113810、362302197802092

  045):原告黄巧燕与被告舒鹏、徐银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4民初6476号裁定书、判决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巧燕撤回对被告徐银涓的起诉。判决如下:由舒鹏归还黄巧燕借款本金2093520元,并支付利息、赔偿利息损失(至2015年10月5日的利息为123700元,2031020元的利息自2015年10月6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62500元的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舒鹏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7872元,公告费400元,共计38272元,由舒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18)浙0784民初6652号

  被告:李世斌,男,汉族,1982年7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江瑶村忠义街五弄15号,公民身份号码:532928198207201318。被告:胡璐璐,女,汉族,1988年4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江瑶村忠义街五弄1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804122126:本院受理原告周香青与被告李世斌、胡璐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开庭时间为2019年2月15日10时0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蒋晓广、徐伟军、倪振星,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审判庭。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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