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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8年11月24日(第1083期)
《永康日报》
(2018)浙0784民初8836号
宋建中(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龙川西路三弄11幢1单元501室,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6604302317):本院受理黄霞与宋建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9年2月28日上午8时5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8号审判庭(东门4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8)浙0784民初8328号
应宇阳(住所地为: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亳塘村下亳塘74-2号,公民身份证号:33072219751225347X);应盈(住所地为: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芝英八村龙漩井巷17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7602293424):原告周来卫与被告应宇阳、应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并支付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认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计算;2、判令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9年2月28日上午10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1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刘婷婷、胡军敏、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8)浙0784民初8633号
陈苏凤(住所地为: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西卢村菜园田13号,公民身份证号:330722196807134721):原告卢江洪与被告陈苏凤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9年2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刘婷婷、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8)浙0784民初8681号
应旭、胡佩钦(住所地均为: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芝英六村毛车园33号,公民身份证号分别为:330722196708153417、330722196703172125):原告徐苏眉与被告应旭、胡佩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9年2月28日13时4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1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刘婷婷、胡军敏、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8)浙0784民初8821号
浙江宇阳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亳塘村上亳新村18号第三层,法定代表人:应宇阳):原告永康市泛恩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宇阳衡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39893.9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9年2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1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刘婷婷、胡军敏、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8)浙0784民初9247号
吕振法(住所地为: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橙麓村129号,公民身份证号为:330722197505259216):原告李兴洪与被告吕振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人民币5.5万元整,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9年2月28日上午10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胡军敏、许凌云、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8)浙0784民初8622号
黄学金、景春容(住址均为: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桥下二村书院路71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7503315915、510722198002108748):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1、由你们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9991.23元及罚息、复息(罚息自2018年7月7日起按月利率9.78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复息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9.78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由你们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3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9年2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为本院龙山人民法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8)浙0784民初7717号
永康市瑞图五金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方岩镇派溪工业区嘉盛路2号,法定代表人:程文瑞):本院受理罗万珍与永康市瑞图五金制品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9年3月4日13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东门3楼),审判人员为章璐、胡芝华、徐姬。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8)浙0784民初8702号
永康市后孙威达机械厂、孙积广:本院受理原告胡超完与被告永康市后孙威达机械厂、孙积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永康市后孙威达机械厂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款人民币2万元;2、判令孙积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3月6日14时1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6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2018)浙0784民初8891号
朱俞成希:本院受理原告金浙杭与被告朱俞成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按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损失;2、由被告承担诉讼的代理费用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2月25日13时4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6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2018)浙0784民初8941号
吕光辉(住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后力坑村后山脚13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011257936);胡建金(住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后力坑村后山脚13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010050626);吕红献(住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后力坑村后山脚12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10117512);胡永桥(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曹园村2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505100614);吕伟荣(住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寺口吕村官池塘4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201176416);胡建爱(住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寺口吕村官池塘4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306030624):本院受理浙江和亦信担保有限公司与吕光辉、胡建金、吕红献、胡永桥、吕伟荣、胡建爱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9年3月4日14时5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东门3楼),审判人员为章璐、胡芝华、徐姬。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8)浙0784民初8970号
董正印(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白垤里村430号):本院受理原告章小兵与被告董正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董正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1、判令被告董正印支付原告章小兵货款37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9年3月4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19审判庭西门五楼,合议庭组成人员:舒宁、李小明、林向荣。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8)浙0784民初5909号
应晨拓(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505241010):本院对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应晨拓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59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784民初6015号
陈天胜(住永康市东城街道陈路塘村420号):本院对原告张建超与被告陈天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60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784民初6342号
童雨明(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601221918)、童香媚(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611161920):本院对原告王香月与被告童雨明、童香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63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784民初7895号
李俊(公民身份证号330722197910296459)、谢芳定(公民身份证号330722198305291726):本院对原告李妍与被告李俊、谢芳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78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784民初8072号
曹永豪:本院受理原告俞小凤与被告曹永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80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曹永豪支付原告俞小凤货款1978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9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30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6301元,由被告曹永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3015号
被告:楼巧君,女,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永康市象珠镇雅仁村中发路39号。身份号码:330722196909257722: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30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楼巧君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透支本金98728.01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均已计算至2017年1月13日止,此后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最高500元,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楼巧君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60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004元,由被告楼巧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784民初4196号
应盈(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芝英八村龙漩井巷17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7602293424):原告杨晓果与你、应宇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4民初4196号判决书。判令如下:由应宇阳、应盈归还杨晓果借款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11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应宇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40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808元,由应宇阳、应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18)浙0784民初6370号
被告:金香菊,女,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唐先镇唐先三村永安小区409号。身份号码:330722196311067924:本院受理原告夏冬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6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金香菊归还原告夏冬芳借款203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3700元从1998年8月19日起;9000元从1998年8月26日起;7600元从1999年7月10日起,均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金香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120元,由被告金香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784民初5383号
吕雄超、陈孜(住址均为: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吕南宅二村安康北路77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8211215714、430726198612301022);吕雄俊、吴莉莉(住址均为: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吕南宅二村安康北路79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8601095711、330722198610134
022):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4民初53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由被告吕雄超、陈孜共同归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利息从2017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5.25625‰计算至2018年7月10日止,罚息自2018年7月11日起按月利率7.8843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复息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7.8843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扣除已支付利息6.34元);二、由被告吕雄超、陈孜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3000元;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三、由被告吕雄俊、吴莉莉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你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0元,保全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3870元,由被告吕雄超、陈孜负担,由被告吕雄俊、吴莉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诉讼费用2420元,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专户名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营业中心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
(2018)浙0784民初5384号
吕雄俊(住址为: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吕南宅二村安康北路7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601095711):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4民初53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由你归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万元及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利息从2017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6.235‰计算至2018年4月12日止,扣除已支付的70.48元,罚息自2018年4月13日起按月利率9.352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复息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9.352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你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1576元,由被告吕雄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诉讼费用900元,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专户名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营业中心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
(2018)浙0784民初5244号
吕珮珰,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8309227115),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雅吕村双溪路68-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汪领与被告吕珮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5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吕珮珰归还原告汪领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利息从2016年5月23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23日止;逾期利息从2016年6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价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人民币1440元,由被告吕珮珰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784民初6250号
吕慧华,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7803210015),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九铃东路302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明与被告吕慧华、施海珍、朱俊杰、杨梅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6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吕慧华、施海珍归还原告张天明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8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朱俊杰、杨梅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价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46元,公告费400元,共计人民币9246元,由被告吕慧华、施海珍负担,由被告朱俊杰、杨梅芬承担连带责任。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784民初6376号
陈俊(住永康市西城街道三马路11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606181912):原告邵小侠与被告陈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6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俊归还原告邵小侠借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2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陈俊支付原告邵小侠律师代理费2500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6元,由被告陈俊负担。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50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