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厂房内租户“鸠占鹊巢”?
市法院:房屋租赁前要看清权属状况
□记者 何悦 通讯员 朱华琳
本报讯 近日,被执行人我市某工具厂在市法院涉多起被执行案件,执行标的合计4158万余元,因其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市法院依法对其抵押于我市某银行的该厂房进行司法处置。
厂房内尚有10多名租户,且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拒不搬离。承办法官多次解释,租赁合同在未征得财产抵押权人同意情况下签订,形成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同时,执行人员多次到现场张贴腾空公告并进行劝退,这些租户仍旧不肯搬离。
考虑厂房内租户较多、腾空难度较大,为确保厂房能够得到顺利处置,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日前,市法院根据“三断”会议纪要,集中执行力量,组织40余名干警,联合市供电、水务公司,在公安局防暴大队的协助下,对该厂房采取强制断水断电措施。
下一步,市法院将视情况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
租房是常见的社会现象。很多租客也知道并会运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适用该原则也有例外情形。
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也就是说,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在此,市法院提醒承租人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应充分了解租赁物的权属状况、权利瑕疵,除了要核实房产产权所有人外,还要对房产有无抵押等情况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