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日报 数字报纸


00013版:Q来Q去

文章导航

  约定房产归你

  未必就归你

  网友:

  律师,我和老公已经离婚了,我们是协议离婚的。签协议时,老公同意把之前登记在我们名下的房子归我一人所有,但是我一直没有去办理过户。后来我老公有一笔为别人担保的债务被告到法院,已经申请执行了,房子也被查封。可那笔债务我是一点都不知道的,而且房子都已经给我了,他们凭什么查封?

  浙江华溪律师事务所应远遥律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你们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产归夫妻一方所有,但是双方未进行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登记,物权的转让不发生效力,涉案房产还是会被认定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从公示公信力的角度出发,房子也还不是属于你的。

  网友:

  房子就算不是我一个人的,可是那债务是他自己的事情,法院查封合法吗?

  浙江华溪律师事务所应远遥律师:

  你老公对外担保的债务虽属个人债务,但由于该房产属于共同所有,根据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

  网友:

  那我们的权利怎么保障呢?

  浙江华溪律师事务所应远遥律师:

  你的问题本身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也较大。一种意见认为,如果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具有公示公信力,当事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具有对外效力,不应对抗外部的当事人,也为了预防夫妻为逃避债务,恶意串通,以协议离婚的方式转移财产,该种约定势必会影响到债权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另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法对于不动产的处置区别于一般的物权变动,如果双方没有恶意串通逃债,虽然房屋所有权转移未作变更登记,但对于实际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的利益应当予以保护,其享有的权利的性质为物权期待权,应当优先于普通金钱债权人。建议你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让法院通过案件审理妥善处理好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与你的关系,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相关问题。

  网友:

  律师,看来不管怎么约定,如果在未得到法律确定之前,都还是存在风险的。

  浙江华溪律师事务所应远遥律师:

  律师提醒,在物权方面必须要明确的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请加司法局工作人员微信,进“Q来Q去”公共法律服务群,进行法律咨询。

  主办单位:永康市普法办 永康市司法局

  尊法 学法 守法 用法

  律师咨询 法律援助

  调解纠纷 公证鉴定

  请到永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永康日报 Q来Q去 00013 2018-10-18 永康日报2018-10-1800011;永康日报2018-10-1800013;永康日报2018-10-1800018;永康日报2018-10-1800019;永康日报2018-10-1800024;永康日报2018-10-1800020;永康日报2018-10-1800021;永康日报2018-10-1800022;永康日报2018-10-1800023 2 2018年10月1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