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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信用卡透支
立案通知是真是假
曾经可爱的你:
律师,我最近接到一个通知,说是我之前办的信用卡贷款拖欠不还,说我恶意透支,让我主动到派出所说明情况。这是真的还是假的呀?
浙江华溪律师事务所应远遥律师:
你所说的“恶意透支”,是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中第四款出现的规定,该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才会予以立案追诉。你可以对照你自己的情况做个分析。
曾经可爱的你:
之前的确是有过催收的,我也和他们说了我不是不还,只不过现在手头真的没有多余的钱,要是有钱我肯定会还的。
浙江华溪律师事务所应远遥律师:
恶意透支的行为如果符合以上我说的情节,那么就会予以认定。但是,若要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还应该有主观上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相关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建议你及时与银行联系相关还款事宜。
曾经可爱的你:
我也和银行联系过,但是银行一定要让我一口气还掉,我没有这种能力呀。
浙江华溪律师事务所应远遥律师: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如果透支时间长,且经多次催收仍未还,那么法院完全有理由认定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曾经可爱的你:
看来我得积极、妥善地去处理这个事情,而不能够再拖延了,对吗?
浙江华溪律师事务所应远遥律师:
是的,此前,永康市人民法院就有过类似判例,曾经有人恶意透支12万多元(数额巨大)被判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2万元,有人恶意透支18257元(数额较大)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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