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存在货财两空风险
市税务部门提醒企业确保货权在手规避风险
□记者 徐赛瑾 通讯员 朱永红 李三查
本报讯 近日,记者从市税务部门了解到,频繁出现在中南美地区的无单发货现象,给我国出口企业带来严重损失。在中美贸易摩擦及汇率反复波动的双重漩涡下,这无疑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经营风险。出口企业有必要了解和重视这一情况。
什么是无单放货?“无单放货全称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货代)或港务当局或仓库管理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依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或通知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保函放行货物的行为。”市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李勇胜说,无单放货一旦出现,出口企业将货财两空,承受巨大损失。
据悉,有些中南美和非洲国家,对进口货物实行的都是单方面放货政策,都可以无单放货。该国海关决定是否放货给收货人,船公司在法律上无权控货。此外,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家,允许记名提单副本提货。这就意味着,如果出口企业未能及时收回货款,即使其掌握正本提单也无济于事,无单放货情况仍可发生。
对此,市税务部门进出口科提醒广大进出口企业,要减少无单放货风险,企业需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尽量采用CIF贸易条款签订出口合同,尽可能避免FOB,做到货权在手,并且尽可能出具船公司正本提单,避免海运单、货代提单衍生的无单放货;其次,对实行无单放货政策的国家进行出口时,必须在货款收全前提下再发送提单扫描件;另外,要及时要求货代提供提单正本,如是整柜出口,还要索取相应费用发票的正本,对客户制度的货代,应充分了解其资质及信誉,签订正式货物运输合同,传真托单必须让其加盖公章回传并邮寄正本,如实申报货物价值并保存所有资料证据以备不时之需;最后,货物运输过程,要及时在船公司网站查询货物状况,随时了解最新情况,获取提单传真件后,尽快以公司名义发函联系客户付尾款,如多次无果,要第一时间安排退运。同时联系中国海关了解情况,方便海关做好相关黑名单,让骗子无机可乘。
出口企业可根据船公司网站查询货物最新动态,确认是否出现无单放货,遇到无单放货应如何处理,市税务部门给出了建议:要在了解相关情况的同时,委派律师给指定货代发送律师函,告知情况,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赔偿损失。如果指定货代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赔偿,联系相关专业律师,提供与指定货代一切传真记录及正本费用发票等有利证据,起诉指定货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