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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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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8年9月1日(第1055期)

  《永康日报》

  (2018)浙0784民初6616号

  施洁(永康市江南街道锦江华庭2幢2单元802室):本院受理原告龚文霞与被告张邦才、施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外网查询告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及转换程序裁定书。开庭时间为2018年12月7日上午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法院东门二楼2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8)浙0784民初6374号

  钱跃清(住所地为: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后浅村琴溪南路25号;公民身份证号为:330722195909123615):原告应美凤与钱跃清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令位于永康市古山镇后浅村琴溪北路11弄二间二层房屋一幢归原告所有;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12月7日上午9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刘婷婷、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8)浙0784民初6508号

  胡伟梅(住所地为: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儒堂头村儒堂正街13号;公民身份证号为:330722197511133847):原告吴昊与胡伟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①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代偿款552081.2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5年1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②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12月6日上午9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刘婷婷、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8)浙0784民初6756号

  王亮(住所地为: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芝英六村小派溪7-1号;公民身份证号为:330722198904204516):原告胡瑶刚与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①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4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②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12月7日上午10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1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胡军敏、金文华、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8)浙0784民初6810号

  吴永高、陈玉桂(住所地均为: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后塘弄一村后塘南路5号;公民身份证号分别为:33072219630312401X、330727196904010423):原告吴振良与吴永高、陈玉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①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货款134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承担诉讼费用;②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12月7日上午10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刘婷婷、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8)浙0784民初6445号

  童丽影(住址为: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吕南宅二村和兴北路65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751107672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1、由你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透支款本金83350.9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8年6月19日止的利息和滞纳金为27972.31元,2018年6月20日起的利息及 按领用协议约定的结息方式计算至款清之日,按月计收复利);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12月3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为本院龙山人民法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8)浙0784民初5110号

  永康市昊天印刷厂(负责人胡烨)、吕莉莉(身份证号:330722197503200624,住永康市东城街道夏溪村大明堂38号)、胡烨(身份证号:330722197410140634,住永康市江南街道紫微南路93弄20号602室):本院受理原告李静波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由三被告归还原告代偿款801272.1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7年6月26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8年11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7号审判庭开庭审,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2018)浙0784民初5172号

  浙江福满天厨具有限公司、王胜:本院受理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鑫特吸气材料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由被告浙江福满天厨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83117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由被告王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8年11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7号审判庭开庭审,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2018)浙0784民初5520号

  林伟(身份证号:330722196903011414,住永康市东城街道城东路555号26幢1单元902室),郦赛宇(身份证号:330722197204284741,住永康市东城街道城东路555号26幢1单元902室):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物业费8973元,滞纳金651元,合计9624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8年11月28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7号审判庭开庭审,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2018)浙0784民初5923号

  被告:王方涛,男,汉族,1999年9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新屋村2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909272117:原告李南江与被告王方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王方涛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二、判令被告王方涛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8年12月7日上午10时3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蒋晓广、徐伟军、倪振星,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审判庭。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浙0784民初5927号

  童新革(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绍童村梓华东路1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03256412):本院受理原告徐琳与被告童新革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110580.75元,并赔偿逾期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12月3日上午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8审判庭东门四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8)浙0784民初6267号

  颜学良(住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颜宅村40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01238813):本院受理原告武义锐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颜学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4834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法院判决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12月4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18审判庭西门四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8)浙0784民初6521号

  黄春花,女,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03313825,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望春小区12幢4单元201室:本院受理原告叶振芳与被告陈步平、黄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1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8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8年2月9日止,违约金从2018年2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3、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8年11月30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6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2018)浙0784民初6533号

  永康市麦特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徐滔与永康市麦特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8年12月5日上午8时5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8号审判庭(东门4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8)浙0784民初6847号

  被告程泽凯(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9104020019),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白云西路13幢1单元202室;被告叶雏(330722198912251419),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黄棠村毛村17号:本院受理原告徐俊波与被告程泽凯、叶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由被告程泽凯归还原告借款本金贰万元整人民币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8年3月18日借款之日起至本案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约定月利3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程泽凯负担;3、由被告叶雏对被告程泽凯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8年12月4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8号审判庭开庭审,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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