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日报 数字报纸


00006版:广而告之

文章导航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8年8月11日(第1050期)

  《永康日报》

  (2018)浙0784民初5755号

  徐美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美绸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8年11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8号审判庭(西门4楼),审判人员为朱永革、胡芝华、任更生。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8)浙0784民初6342号

  童雨明、童香媚:本院受理原告王香月与被告童雨明、童香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8年11月19日下午14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8号审判庭(西门4楼),审判人员为朱永革、胡芝华、任更生。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8)浙0784民初5130号

  潘召勇(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404247916,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库街65号):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公路管理段与被告潘召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79846.6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风险诉讼提示、民事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8年11月13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7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8)浙0784民初5467号

  翁双东(男,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大徐村1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607049011),周莹(女,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大徐村1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81101692X):本院受理原告朱子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两次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16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利息从2015年3月23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风险诉讼提示、民事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8年11月8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西门四楼17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8)浙0784民初6370号

  被告:金香菊,女,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唐先镇唐先三村永安小区409号。身份号码:330722196311067924。被告施祖好,男,196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唐先镇唐先三村永安小区409号。身份号码:330722196105257911:本院受理原告夏冬东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称:1、由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300元并支付利息(借款3700元从1998年8月17日起,借款9000元从1998年8月26日,借款7600元从199年7月10日起,均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8年11月14日上午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三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浙0784民初6410号

  舒恭发、黄苏雪:本院受理原告胡天军与被告舒恭发、黄苏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11月20日上午10时0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张丽英、吕志武、徐香珍,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5号审判庭(东门三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8)浙0784民初6413号

  应哲:本院受理原告程晓港与被告应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11月20日上午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张丽英、吕志武、徐香珍,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5号审判庭(东门三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8)浙0784民初6424号

  黄春花:本院受理原告吕新英与被告陈步平、黄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11月20日上午9时2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张丽英、吕志武、徐香珍,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5号审判庭(东门三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8)浙0784民初6087号

  陈玉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后塘弄一村后塘南路5号;公民身份证号:330727196904010423):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玉桂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陈玉桂立即归还原告欠款本金18988.23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11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刘婷婷、胡军敏、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8)浙0784民初6177号

  胡美斋(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桥里村372号;公民身份证号:330722197005284925):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美斋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胡美斋向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透支本金48854.41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11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胡军敏、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8)浙0784民初5383号

  吕雄超、陈玫(住址均为: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吕南宅二村安康北路77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8601095711,43072619861

  2301022)。吕雄俊、吴莉莉(住址均为: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吕南宅二村安康北路79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8601095711,330722198610134022):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1、由吕雄超、陈玫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其利息、罚息、复息(利息从2017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5.25625‰算至2018年7月13日止,罚息自2018年7月14日起按月利率7.884375‰算至款清之日止,复息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7.884375‰算至款清之日止);2、由被告吕雄超、陈玫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及其律师代理费3000元。3、由被告吕雄俊、吴莉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11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为本院龙山人民法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8)浙0784民初5828号

  应子华(住址为: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黄溪滩村53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8806165330):本院受理原告郎明日与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1、由你对应建宁在原告处的借款本金贰万元整(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从2018年1月27日起按月利2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11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为本院龙山人民法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8)浙0784民初6294号

  胡云丽(住址为: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梅陇村井头沿27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841007642X):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1、由你归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罚息、复息(罚息自2018年6月20日起按月利率10.820625‰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复息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0.820625‰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由你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及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11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为本院龙山人民法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8)浙0784民初2314号

  邵有庭(住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东陈村21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206168213);李福言(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黄棠村牛栏头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512151415):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锦腾与被告邵有庭、李福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2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邵有庭归还原告吕锦腾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3月20日起按未还款额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李福言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两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71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114元,由被告邵有庭负担,由被告李福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52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784民初4675号

  浙江福满天厨具有限公司、王胜、胡马飞:本院受理原告施美英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由被告浙江福满天厨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91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由被告浙江福满天厨具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由被告王胜、胡马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8年11月7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7号审判庭开庭审,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2018)浙0784民5208号

  胡小萍(住永康市西津新村6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07104029):本院受理原告胡江如与被告胡小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胡小萍归还货款2万元(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起)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8年11月22日下午14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五楼)。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8)浙0784民初5433号

  浙江锐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浙江郑泰汽轮股份有限公司、郑元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与你们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浙江锐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燃气款人民币461591.5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7年2月24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浙江郑泰汽轮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郑元荣对被告浙江锐腾汽车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8年11月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7号审判庭开庭审,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2018)浙0784民5439号

  应宇阳(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亳塘村上亳塘新村1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1225347X)、应盈(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芝英八村龙漩井巷1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602293424)、浙江省永康市银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亳塘村):本院受理原告胡艾香与被告程振谱、朱月肖、浙江宇权电子衡器有限公司、应宇阳、应盈、浙江省永康市银河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一、判令被告程振谱、朱月肖、浙江宇权电子衡器有限公司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从2018年3月1日起按月利1.5分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判令被告程振谱、朱月肖、浙江宇权电子衡器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从2018年6月1日起,以2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十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三、判令被告程振谱、朱月肖、浙江宇权电子衡器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本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四、被告应宇阳、应盈、浙江省永康市银河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8年11月28日下午14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五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日报 广而告之 00006 2018-08-11 永康日报2018-08-1100009;永康日报2018-08-1100010;永康日报2018-08-1100011;永康日报2018-08-1100008;永康日报2018-08-1100007 2 2018年08月11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