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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营场所播放音乐
要小心被起诉
网友:
我在城区开了一家KTV,好几年了。最近突然被起诉,说我在大厅播放他们的音乐,属于侵权,这是怎么回事?
浙江华溪律师事务所王焕其、周英姑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13项财产性权利,其中,在公开场所播放作品属于表演权的一种。因此,使用者需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著作权人支付费用。
现在许多商家认为,自己播放的是花钱购买的正版CD,所以不属于侵权使用音乐的范畴。在购买了正版CD等出版物后,获得的是CD的使用权,可以不经许可免费在家庭或私人场合使用。如果在营业场所等公共场合播放,则属于公开表演,就涉及到了歌曲的表演权。因此,很多商家会一不小心就遭起诉。
网友:
我家的糕点厂从是从我爷爷创建的,包括糕点的花样、色泽、品种及我们的门头字号都是爷爷独创的,糕点配方是祖传秘方。我们的产品在网上也销售得不错。最近我发现在离我们不远的商业区开出了一家食品公司,糕点名称包装都和我们一样,严重影响了我的产品销量。我该怎么办?
浙江华溪律师事务所王焕其、周英姑律师: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律师提醒权利最好提前保护,而不是等到被侵犯才想起该怎么维权。很多产品商标如果具有独特性最好进行注册或以商业秘密或申请专利。
网友:
我在单位上班,上班期间研究开发出了一个作品,我正打算申请专利,但单位说该成果应当归单位所有,是这样吗?
浙江华溪律师事务所王焕其、周英姑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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