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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明纪 以案示警
——基层党员干部侵害群众切身利益典型案例分析
农村基层是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高发领域,少数基层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侵害了群众利益,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
近年来,我市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查基层“微腐败”,在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中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近日,市纪委相关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深入剖析两起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以案明纪、以案示警,以此提醒广大党员干部以案为训、以纪为鉴,严以用权、严守规矩。
□记者 张赤奎
通讯员 永纪宣
“集体商定”不是“免责金牌”
——永丰经济合作社违规发放津补贴案
【案情回顾】
2015年底至2016年初,西城街道永丰经济合作社经三委成员集体商定,以虚报村干部电话费补贴的方式套取村集体资金,用于发放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护村队员的年终福利。后在填写2015年误工补贴清单时,增设给16名村干部每人发1200元电话费的栏目,虚报了19200元。该款部分被用于发放17名村干部的福利,每人800元现金红包。
2016年6月份,永丰经济合作社经三委成员集体商定,以给村干部购买皮鞋为名,发放给黄某某等18人每人1000元现金红包,共计发放18000元。事后,该款项以护村队购买服装、装备的名义在村财务中予以报销。
2016年底,永丰经济合作社经三委成员集体商定,以虚报村干部交通费、电话费补贴的方式套取村集体资金,用于发放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护村队员的年终福利,后在填写2016年误工补贴清单时,多填了一张15人、每人3000元的村三委成员交通及电话费补贴清单,共虚报了45000元。2017年2月,合作社发给黄某某等18人每人1000元现金红包,相关款项由黄某某先行垫付。后因有人反映该问题,相关人员将领到的1000元现金红包退还给黄某某本人,虚报的45000元误工补贴也未到西城街道“三资”服务中心报账。
黄某某作为该经济合作社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杨某某作为该经济合作社党支部副书记,对违规发放津补贴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另外,黄某某明知其妻参与村集体工程,而不予以制止,违反了廉洁纪律。黄某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杨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社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李某某,因不正确履行职责,明知该社违规发放津补贴,而不予制止,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处理依据及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第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执行情况,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情况,村级各项收支、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村务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正确履行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三)主动收集并认真受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执纪者说】
违规发放津补贴,属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十二类问题之一。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我市发放津补贴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但在一些基层组织中违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上述案例中的农村党员干部,对上级三令五申的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有关纪律要求置若罔闻,助长了不正之风,侵害了群众利益,损害了党的形象。
农村党员干部是基层组织的重要力量,作为农村发展的带头人,为老百姓办事理应是分内之事,领取合法合理的报酬也是天经地义,但是不应有非分之想。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如果村干部抵挡不住诱惑,利用手中的权力从集体拿好处、占便宜,最终都会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全市农村党员干部要从违纪违法案件中吸取深刻教训,始终牢记公款姓公,一分一毫也不能乱花、乱占,要强化纪律规矩意识,认真执行基层党员干部廉洁履职各项规定,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赢得村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办好事也不能乱了章法
——吕某某违规确定社保对象案
【案情回顾】
2009年8月,因东永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市国土局与芝英镇某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征收该村土地面积4.0835公顷,支付征地费160多万元,同意安排该村16个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俗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名额。
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经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经济合作社社长吕某某同意,该村村民吕某牵头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事项,确定16名参保对象。2016年3月,在未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情况下,吕某某擅自在吕某提供的资料上加盖公章确定16名参保对象有效。3月21日,吕某等16人到市国土局按最高档次标准(第六档)每人缴纳4万元失地农民保障金办理了参保手续,从次月起每人每月可领取664元。除1人外,吕某等15人还直接参加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政策,该15人可一次性补缴足15年,并可享受15个月的政府补贴。
相关问题被发现后,2016年3月24日,芝英镇政府要求该村对参保工作作出整改。之后,市人力社保局冻结了吕某等16人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并通知其前来退保。截至2016年7月,16名参保人员缴纳的64万元失地农民保障金已退付到芝英镇“三资”服务中心该村账户,15名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纳的金额全部退还到其个人账户。
吕某某身为中共党员,未经“五议两公开”程序确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对象,违反了群众纪律。吕某某被免去该村党支部书记、委员职务。吕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处理依据及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者说】
吕某某在未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情况下,擅自确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属于典型的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利益的行为。究其原因,主要是相关政策不学习、不理解。吕某某自己也承认,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名额分配程序“根本不知道”。同时,吕某某作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员会主任,宗旨观念淡薄,责任心不强,漠视群众诉求,不深入掌握被征地农民相关情况,在确定参保对象名单时不讲程序、草率行事,导致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给某些基层党员干部敲响了警钟。
群众纪律是党员干部履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违反群众纪律,侵害群众利益,啃食的是群众的获得感。习近平总书记在回忆他在梁家河的经历时提到,“我们必须时刻将人民群众的衣食冷暖放在心上,像爱自己的父母那样爱老百姓,为老百姓谋利益……”这集中体现了总书记对人民群众的真挚情感,为治除“群众利益冷漠症”提供了精神指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面对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党员干部只有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秉持公仆情怀,才能更好地为群众服务,为人民谋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