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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8年6月23日(第1031期)
《永康日报》
(2018)浙0784民初3764号
胡晓成(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求知路南二弄2号;公民身份证号:330722197511234031)吴燕群(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求知路南二弄2号;公民身份证号:330722197504235124):原告卢闪闪与被告胡晓成、董慧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54967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约为1099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9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胡军敏、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8)浙0784民初4239号
程进献(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下宅村上呈自然村115号;公民身份证号:330722197008193615)程晓菁(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下宅村上呈自然村115号;公民身份证号:330722197004193626):原告程彩艳与被告胡晓成、董慧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一、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3890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9月28日上午10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胡军敏、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8)浙0784民初3632号
徐进文(住永康市东城街道望春西路电动宿舍2幢104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602230015):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一、要求被告腾空永康市东城北苑小区11幢2单元1201室立即交付给原告并恢复原状;二、由被告支付截止至2018年3月31日的租金为16621.44元,之后的租金按照每月2077.68元支付至被告腾空房屋之日止;三、由被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7年7月11日起每日按未按时支付租金的0.2‰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8年9月26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4审判庭(东门三楼),审判人员为陈飞峰、吕志武、任更生。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8)浙0784民初3792号
徐国平,男,身份号码:330722195708070019,地址: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南苑路二弄8幢403室: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徐国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腾空永康市东城城北东路126弄4幢502室立即交付给原告并恢复原状;二、由被告支付租金,截止到2018年3月31日的租金为10666.08元,之后的租金按照每月1185.12元支付至被告腾空房屋之日止;三、由被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7年7月11日起每日按未按时支付租金的0.02%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暂算至2018年4月10日止为388.25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8年9月17日8时40分在本院东门三楼3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2018)浙0784民初3827号
李灵通(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李店二村广场路79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9010211711):本院受理原告徐平湖与被告李灵通、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李灵通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李宁立即归还借款4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李灵通系担保关系,应承清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宁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10月9日上午10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19审判庭西门五楼,合议庭组成人员:舒宁、徐香珍、陈章元。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8)浙0784民初3831号
胡明龙(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安居苑小区1幢1单元502室,公民身份号码:350402197603096010):本院受理原告徐平湖与被告胡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胡明龙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胡明龙立即归还借款4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胡明龙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10月9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19审判庭西门五楼,合议庭组成人员:舒宁、徐香珍、陈章元。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8)浙0784民初4399号
王佩武(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王慈溪村慈溪东路13-1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9201108215):本院受理原告李小燕与被告王佩武、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王佩武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王佩武立即归还借款4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宁系担保关系,应承清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王佩武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10月11日上午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19审判庭西门五楼,合议庭组成人员:舒宁、王小英、徐姬。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8)浙0784民初4462号
林冲(住浙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荆山夏村大院堂16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6405041418):本院受理原告何周邦与被告林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林冲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1278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36542元的利息从1999年2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其中64736元的利息从1999年4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10月11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19审判庭西门五楼,合议庭组成人员:舒宁、王小英、徐姬。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8)浙0784民初4807号
吕慧华(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九铃东路302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803210015);施海珍(住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下宅口村塘游街5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910177927):本院受理原告张涛与被告吕慧华、施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吕慧华、施海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3月16日起按年利6%分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暂计为75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10月11日上午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19号审判庭西门五楼,合议庭组成人员:舒宁、王小英、徐姬。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8)浙0784民初4809号
林吴(住浙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黄城里村前宅48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871031141X):本院受理原告章显跃与被告林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林吴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5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10月11日上午10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19审判庭西门五楼,合议庭组成人员:舒宁、王小英、徐姬。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8)浙0784民初5006号
梅林莉、金凤君(住址均为: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茭杨村杨木塘72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6710295940;33072219690103
5957):本院受理原告黄小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1、由你们归还原告借款55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5000元从1999年1页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其中本金10000元从1999年3月8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其中本金40000元从1999年3月1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由你们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9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为本院龙山人民法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8)浙0784民初5007号
梅林莉、金凤君(住址均为: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茭杨村杨木塘72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6710295940;33072219690103
5957):本院受理原告黄小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1、由你们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1999年7月1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由你们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9月27日上午10时30分,地点为本院龙山人民法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8)浙0784民初785号
程伟: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诺顿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由被告程伟返还原告永康市诺顿工贸有限公司订金7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8年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950元,由被告程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784民初968号
方明龙(公民身份证号330722198804208210)、吕斌玲(公民身份证号330722198804306427):本院对原告陈巧红与被告方明龙、吕斌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9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784民初9391号
被告施浙永、黄根基:本院受理原告卢杰江与被告施浙东、黄根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浙0784民初9391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一庭5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