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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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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告

  永康市美嘉工贸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永)质监罚字(2017)35号〕,决定对你罚款人民币35000元。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催告执行通知书》,催告书号:〔永质监催执字(2018)0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永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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