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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扶持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永政发[2018]4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环境,促进影视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助力永康新腾飞,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扶持目的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更多优秀影视企业和机构落户永康。扶持影视作品摄制创作,做大做强影视产业项目,着力壮大永康影视企业。积极培养和引进影视人才,精准引导影视产业服务类项目建设,鼓励与影视生产和影视产业有关的投资行为。

  二、鼓励社会投资

  1.对经备案和第三方审计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房屋价格),达500万元(含)以上的影视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金额分档计算,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内的部分按3%给予奖励,1亿元以上部分按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2.对市外引进从业人员达8人以上的影视制作企业,从进驻永康开展影视制作经营之年起,给予3年100平方米工作室租金全额补助或免费提供办公场所,最高补助每年不超过5万元。

  3.对总部设在永康的影视文化企业用于经备案影视文化产业项目的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对经批准参加国家级文化产业展会或国际知名影视展会的影视文化企业,经审核后给予展位费50%的补助,每次不超过10万元。

  5.影视文化企业代扣、代缴演职人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个人所得税的,由地税部门按2%支付代扣代缴手续费,每年度结算一次。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6.影视文化企业,从注册之年起可享受财政奖励10年,前3年增值税和企业(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存部分按100%给予奖励;后7年规上企业按90%给予奖励,其它按75%给予奖励。半年一奖,先缴后奖。

  7.鼓励影视文化企业拓展延伸服务。对影视文化企业为剧组提供影视道具、服装、摄影器材等租赁业务的,给予仓储成本补助。按照实际支付租金的40%,给予3年资助。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5元/平方米/月,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8.鼓励影视版权交易。影视版权交易金额超过50万元,并有影视形象衍生品等具体项目落户永康市的,对作为版权授权方的永康市影视企业,按照实际成交额的10%给予奖励。同一个版权作品,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9.积极鼓励企业上市,被列为上市后备的影视企业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因股改需要转让资产(包括土地、房产、车船、股权等),涉及权益变化部分所实际缴纳税收(除增值税)的地方贡献,给予全额奖励。影视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给予奖励90万元。在境内IPO上市或买壳上市后将其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的,给予上市公司董事长奖励500万元。具体按《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企业股改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永政办发〔2017〕99号)执行。

  四、鼓励优秀影视作品创作

  对在永康申报立项的影视企业作品,拥有版权的第一出品方,有固定办公场所、主创团队在永康或拍摄的影视作品以永康元素为主的,且在我市缴纳税收的影视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

  10.对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的永康影视作品的创作企业(不含个人奖),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影视、动漫等获得其他国家级以上优秀作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浙江省“五个一工程”奖、牡丹奖优秀作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1.在央视一套和八套等主要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电视连续剧的电视创作企业,分别给予每集奖励8万元和6万元;在非黄金时段播出的分别给予每集奖励4万元和2万元;对在央视其他频道首播或省级重点卫视(北京卫视、东方卫视、江苏卫视、浙江卫视、湖南卫视、广东卫视)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每集奖励3万元,每项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12.电影作品在国内院线首播且票房分账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按分账票房1%奖励,单部影片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在央视六套电影频道播出的给予奖励20万元。

  13.网络大电影、网络剧在主要视频网站(爱奇艺、腾讯、优酷、土豆、乐视、搜狐等平台)上线,企业与视频网站的分账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14.对创作反映永康题材的影视作品,进入院线公映或在央视各频道、省级重点卫视(如上)播出的另外给予创作企业20万元奖励。

  五、支持创建影视

  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出口

  15.支持将老街、老工业区、老厂房、自然山景、古村落等改造成为影视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30万元。

  16.鼓励影视产品“走出去”。对符合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出口企业和文化出口企业,经商务部门进行企业认定备案后,申报上级专项资金补助。影视文化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

  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17.各部门单位要积极协助和配合影视文化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各种专项资金,促进影视文化企业发展。

  18.每招进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营业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影视文化企业(含工作室),给予招商引资单位每家2万元的招商奖励。每招进一家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营业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影视文化企业(含工作室),给予招商引资单位每家3万元的招商奖励。

  七、附则

  19.重大影视文化产业项目根据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20.本意见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并从事影视文化传媒类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21.本意见中对同一项目、同一企业获得多个同类奖项,同一影视作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或与市内其他企业扶持政策重叠,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2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资金不予奖补:一是与申报资助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涉及重大纠纷的;二是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三是发生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被列入“税收黑名单”的。

  23.市影视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奖励申请材料的审核验收工作,并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项目的真实性核查。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料合规性、程序性审查。

  24.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影视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原永政发〔2013〕55号文件同时废止。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4日

  ■不泯初心 为繁荣永康影视砥砺前行

  主办:永康市影视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总第1期

  ■新闻回顾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若干意见》

  影视文化产业发展再迎利好

  5月25日,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扶持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涉及新增内容包括鼓励影视文化企业拓展延伸服务,鼓励影视版权交易,网络大电影、网络剧播出奖励,永康本土题材的影视作品奖励及鼓励影视产品“走出去”等内容,并对财政贡献奖励、播出奖励、招商奖励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会议指出,随着影视行业的迅猛发展,对其相关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完善,有利于促进更多优秀影视企业和机构落户永康,有利于持续推进影视产业项目落地实施。

  会议强调,下一步要大力支持影视文化产业发展,进一步完善政策补助、协调机制、配套设施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培育影视文化产业的核心竞争力;要推动影视企业做大做强,着力培育规上企业,让他们真正扎根永康,为永康发展做贡献;鼓励优秀影视作品创作,合理制定本土优秀影视作品的奖励政策,引导影视企业拍摄宣传永康文化,展示永康形象的影视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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