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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8年4月18日(第1011期)
《永康日报》
(2018)浙0784民初2009号
程晓青(住所地为: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下宅村上呈自然村115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7004193626):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晓青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程晓青立即向原告归还透支本金21495.5元,并支付利息3166.15元,违约金3874.11元(已算至2018年2月1日止,之后的利息和违约金继续按贷记卡合约约定计算方法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7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胡军敏、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8)浙0784民初2045号
胡东伟(住所地为: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胡库上村碧泉路1弄29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9005163815);池福星(住所地为: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下溪池村雅溪东路37号,公民身份号码为: 330722198112113819):原告陈新与胡东伟、池福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陈新借款2000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约960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从2016年3月6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由被告胡东伟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25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池福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依法判令由两被告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7月18日下午15时1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胡军敏、金文华、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8)浙0784民初2226号
朱宝成、徐灵晓(住所地为: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晏塘村晏塘中路98弄53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65090761X、33072219700118322X):原告吕伟雄与朱宝成、徐灵晓、吕高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朱宝成、徐灵晓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一、请求依法判令朱宝成、徐灵晓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整,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9月28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约5.1万元);二、由被告吕高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依法判令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7月18日上午10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胡军敏、金文华、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8)浙0784民初2399号
朱宝成、徐灵晓(住所地为: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晏塘村晏塘中路98弄53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 33072219650907621X、33072219700118322X):原告吕金初与朱宝成、徐灵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一、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3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之款清之日止)(约5.4万元)二、依法判令由二被告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7月19日上午10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胡军敏、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8)浙0784民初1197号
范美燕:本院受理原告李凯乾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7月24日8时5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陈章元、张苏琴,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8)浙0784民初1950号
陈丽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7月19日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李晶、华丽贞,开庭地点在本院第5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8)浙0784民初1952号
章勇广(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小章店村8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208020815):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章勇广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告章勇广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章勇广立即向原告归还欠款本金29980.47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2月17日止的利息为2930.81元,违约金2447.21元,从2018年2月18日开始的利息和违约金继续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方法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8年7月27日14时2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19号审判庭西门五楼,合议庭组成人员:舒宁、陈兴丁、陈月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8)浙0784民初1949号
凌威力:本院受理原告陈鑫鹏与被告凌威力、李姝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7月19日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张丽英、陈章元、任更生,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4号审判庭(东门三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8)浙0784民初2554号
李子鸿:本院受理原告朱陶建与被告李子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7月18日9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方韩广、胡春来、李美萍,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9号审判庭(东门五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8)浙0784民初2570号
陈武:本院受理原告楼伟良与被告陈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7月19日9时2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张丽英、陈章元、任更生,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4号审判庭(东门三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8)浙0784民初2223号
吕民(住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吕南宅村茶山路3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11105759):本院受理原告傅振斌与被告吕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一、判令被告吕民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5000元并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2010年2月6日开始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8年7月25日15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五楼)。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方向红、陈月园、吴哲儿。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8)浙0784民初2271号
施雄威(住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云路村上街小区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407267917: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宗拓压铸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施雄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施雄威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85000元,并赔偿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其中40000元自2016年2月8日之日起开始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其中45000元自2016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暂算至2018年1月8日利息损失为3125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8年7月26日14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五楼)。合议庭组成人员为黄颖、胡伟雄、徐香珍。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8)浙0784民初2403号
吕代儿(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三马路3幢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01290049):本院受理原告李福星与被告吕代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吕代儿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8年7月30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19号审判庭西门五楼,合议庭组成人员:舒宁、陈章元、华丽贞。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4666号
朱沈洪、施苏芳(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6912155911、 33072219700512
5924地址:永康市龙山镇桥下三村华新小苑13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献忠与被告应敏、卢英豪、朱沈洪、施苏芳、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8年7月20日8时5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章璐、陈飞和、程宝书。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7)浙0784民初字第8031号
永康市明珠塑钢门窗有限公司(地址:永康市城西新区灵石路81号3幢,法定代表人:钱国宝,机构代码:330784000016961):本院审理原告永康市振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第三人永康市明珠塑钢门窗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变更申请书。申请事项:请求贵院变更(2017)浙0784民初8031号案件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为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审理时间为2018年6月26日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3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8)浙0784民初1935号
徐伟(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安居小区12幢1单元2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612280314)、李得君(住永康市方岩镇两头门村206-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719910417292X):本院受理原告徐少航与被告徐伟、李得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徐伟、李得君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一、二归还原告借款4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8年7月25日14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五楼)。审判人员为方向红、吴哲儿、陈月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8)浙0784民初2679号
被告:吕有云,男,汉族,1980年12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雅吕村积金路23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012217119: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由被告吕有云归还原告欠款本金9813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截止2018年3月17日的利息为1972.63元,违约金为3474.87元,2018年3月18日起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8年7月23日上午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浙0784民初1081号
永康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7月24日9时3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陈章元、张苏琴,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8)浙0784民初2479号
杜瑞平(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大花园村七街1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604074912):黄满容(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大花园村七街1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804134924):本院受理原告李小玲与被告杜瑞平、黄满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杜瑞平、黄满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一、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9月20日起按月利1%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7月30日上午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19审判庭西门五楼,合议庭组成人员:舒宁、陈章元、华丽贞。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7)浙0784民初3841号
王清华:本院对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被告王清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38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王清华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4982.89元及利息1765.16元、滞纳金2270.2元,利息及滞纳金合计金额以年利率24%为限;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76元,由被告王清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784民初8386号
李俊杰:本院对原告刘伟与被告李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8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俊杰归还原告刘伟借款3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损失从2017年9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刘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6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66元,由被告李俊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784民初9591号
王香菜(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212271428,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黄城里村前宅1号),林跃祥(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909011410,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黄城里村前宅1号):本院受理原告施林枝与被告王香菜、林跃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9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由被告王香菜、林跃祥归还原告施林枝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5年11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1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550元,由被告王香菜、林跃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10111号
徐子豹、陈香:本院对原告章月肖与被告徐子豹、陈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101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784民初10169号
郑毅鹏(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909250613)、陈晓华(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811095942):本院对原告卢笑云与被告郑毅鹏、陈晓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101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784民初10223号
王福祥:本院对原告王法元与被告王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102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784民初10270号
凌晶晶:本院对原告永康市成昂铸件厂与被告凌晶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102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784民初221号
舒汉唐:本院对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舒汉唐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舒汉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收贷记卡透支款本金14856.28元并支付截至2017年9月1日止的利息950.19元(之后的利息自2017年9月2日起以所欠透支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滞纳金1545.55元;本判决支持的利息及滞纳金总额以透支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为限。如果被告舒汉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元,由被告舒汉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784民初482号
楼康康、施志远:本院对原告夏航向与被告楼康康、施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楼康康归还原告夏航向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2年10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施志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被告楼康康负担,由被告施志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784民初583号
姚新献:本院对原告金赟熙与被告姚新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84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姚新献归还原告金赟熙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由被告姚新献支付原告金赟熙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上述款项均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被告姚新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784民初1276号
被告:周龙亮,男,1990年4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9004262811),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申亭村268号:原告姚必山与被告周龙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84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周龙亮归还原告姚必山借款人民币82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8年1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周龙亮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提 醒
刊登于2018年4月2日永康日报的法院公告中:案件(2017)浙0784民初6709号,原告施金彦与被告胡利民、黄月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时间应为2018年7月12日14时2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8号审判庭(西门四楼),审判人员为黄颖、陈月园、陈兴丁。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