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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8年4月14日(第1009期)
《永康日报》
(2018)浙0784民初857号
浙江省永康市福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剑勇,住所地:永康市芝英镇横沿村17号第2层):本院受理原告方忠心与被告浙江省永康市福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4443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8年7月4日14时1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7号审判庭开庭审,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2018)浙0784民初1919号
章金瑛(住所地为: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前杭村环村路45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7809064565):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章金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信用卡欠款21212.21元,并支付利息1922.98元,违约金2191.53元(已算至2018年2月18日止从2018年2月19日起利息和违约金继续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方法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息和违约金合计4114.51元);二、依法判令由被告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7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胡军敏、金文华、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8)浙0784民初2044号
胡东伟(住所地为: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胡库上村碧泉路1弄29号,公民身份号码为: 330722199005163815):原告陈新与胡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陈新借款65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约9000元(其中25000元借款的利息从2016年9月4日起计算至2016年9月6日止,逾期还款违约金从2016年9月7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其中40000元借款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从起诉之日起至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均按月利率2分计算);二、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2500元。三、依法判令由被告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7月18日下午14时1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胡军敏、金文华、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8)浙0784民初1357号
被告施志远,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格山沿村中心北街46号。身份号码:330722198211047917:本院受理原告任艺凡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称:由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工资159492元整。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8年7月17日上午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提 醒
刊登于2018年3月19日永康日报的法院公告中案号为(2018)浙0784民初354、1618、1315、1313、1168、1167号案件开庭日期均变更为2018年6月20日。
刊登于2018年2月13日永康日报的法院公告中案号为(2018)浙0784民初760、855号“由被告金香菊、施祖好归还原告借款”更正为“由被告金香菊归还原告借款”。特此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