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日报 数字报纸


00013版:Q来Q去

文章导航

  分居期间的借款

  另一方有责任还吗

  网友:

  甲在义乌做小生意的,甲乙经人介绍认识,在义乌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后来双方感情破裂,从2015年开始分居。乙(老婆)带着孩子回金华父母家居中,找了一份稳定的工作。因为孩子的关系,直到2017年双方才办理了离婚登记的手续。现在债权人起诉到法院,说甲在2016年期间借了20多万元,要乙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施林瑛实习律师: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甲方的借款远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并且甲在分居期间所借,因此,甲20万元的借款,乙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尊法 学法 守法 用法

  律师咨询 法律援助

  调解纠纷 公证鉴定

  请到永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主办单位:永康市普法办 永康市司法局


永康日报 Q来Q去 00013 2018-04-12 永康日报2018-04-1200014;永康日报2018-04-1200017;永康日报2018-04-1200021;永康日报2018-04-1200020;永康日报2018-04-1200022;永康日报2018-04-1200023;永康日报2018-04-1200024 2 2018年04月12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