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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8年1月22日(第985期)
《永康日报》
(2018)浙0784民初127号
徐灵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灵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8年4月27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8号审判庭(西门4楼),审判人员为胡悠悠、徐香珍、吕志武。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7)浙0784民初7998号
王文礼、朱小妹:本院受理原告应永升与被告王文礼、朱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
(2017)浙0784民初10502号
程少军、梁小花(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象鸣畈村金象北路8弄28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62324197809267213、522322198
507020823):本院受理原告黄彩芬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一、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货款443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4月27日上午10时3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金文华、许凌云、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7)浙0784民初3933号
浙江省永康市宏达实业有限公司、胡关妙、朱香兰、永康麦特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宏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告浙江省永康市宏达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环新工贸有限公司、胡关妙、朱香兰、胡友星、胡菊凤、永康麦特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宏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39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784民初8580号
应广朔、李浙梅:本院对原告徐世恩与被告应广朔、李浙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85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784民初7306号
叶承礼、叶爱钦(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上里叶村峡川路156弄10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6210243618、330722196
308263625):本院受理原告朱琍瑛与你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 浙0784民初7306号判决书。判令如下:一、由叶承礼、叶爱钦赔偿朱琍瑛损失338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朱琍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叶承礼、叶爱钦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37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770元,由叶承礼、叶爱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10467号
胡美斋(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桥里村37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05284925):本院受理原告施高台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 浙0784民初10467号判决书。判令如下:由胡美斋支付施高台货款3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7年12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胡美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胡美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4910号
被告王南康,男,1990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象珠二村九进路4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008056433。被告徐文勇,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象珠四村金泉北路16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510217111。被告曲欢,女,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象珠四村金泉北路162号,公民身份号码:230506198702130040: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49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王南康归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自2016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5.618750‰计算至2017年2月20日止,扣除已支付利息128.22元;罚息自2017年2月21日起按月利率8.42812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复息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8.42812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王南康支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上述一、二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由被告徐文勇、曲欢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850元,由被告王南康负担,被告徐文勇、曲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提 醒
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刊登在永康日报的案号为(2017)浙0784民初10413号,原告浙江华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仁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开庭时间安排有误,“定于2018年4月5日15时1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7号庭开庭审理”应更正为“定于2018年4月10日15时1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7号庭开庭审理”,特此提醒。
本院于2018年1月13日刊登在永康日报的案号为(2017)浙0784民初9977号,原告吕爱民诉被告朱晓航、吕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开庭时间安排有误,“定于2018年4月5日13时4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7号庭开庭审理”应更正为“定于2018年4月10日16时0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7号庭开庭审理”,特此提醒。